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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2020年度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6/5 12:23:13 浏览:368

来源时间为:2020-10-25

为大力实施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精准治污、严格执法、高效服务,推动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省公布的《2020年江苏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报告》中,宿迁市生态环境满意率达96.4,位列全省第一。但在全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过程中,一些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严重缺失,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提升。现对2020年度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报、以示警训。

一、“未批先建”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25日,沭阳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接群众举报,对沭阳美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正在生产。该公司主要从事无纺布生产销售,2020年10月初投资130万元建成一条生产线,主要原料为服装厂边角料,生产工艺为粉碎-梳理-针刺-收卷,其中,粉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已配套建成收集处理设施,现场提供了企业营业执照,但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审批手续。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2.925万元罚款。

二、“未验先投”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9月6日和9月15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VOCs(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整治帮扶交办对宿迁市梦圆木材加工厂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检查,发现该厂主要从事人造板加工生产,生产设备主要有热压机2台、粉碎机1台、锯边机1台、锯板机1台、生物质锅炉1套;9月6日检查时,该厂停产;9月15日复查时正在生产,生物质锅炉在运行,其配套建有一套水处理、布袋除尘设备(在运行),锅炉旁堆放有废板皮等边角料;热压机配套有集气罩及排气筒,但没有配套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现场负责人称已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购买协议并缴纳定金;粉碎机配套建设了除尘防爆系统。该厂自2006年开始从事刨花板项目生产以来,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审批手续,也未通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

该厂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贰拾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壹佰万元以上贰佰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伍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对该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三个月内改正到位,并处46万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处理设施”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9月14日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对江苏新东尼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开展VOCs专项执法检查,该公司塑粉项目正在生产,调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发现,塑粉产品生产时需要将塑粉原料和颜料搅拌后加热挤出,其中挤出工段的加热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环评文件要求对其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但现场检查时挤出工段未采取收集处理措施,也未在密闭的空间中进行生产,车间内异味较重。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规定。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贰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规定。对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亦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8.8万元罚款。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19日,泗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对泗洪县建邦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原料仓库北侧的空场地上露天堆放两堆黄沙,未采取覆盖措施,也未按照要求暂存于封闭的仓库中,且原料仓库北侧空地上积尘积渍较厚,未及时清理;另外,从沉淀水池内清理出的废料(长期)露天堆放在场内西北侧空地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壹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对该公司未密闭、未设置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五、“未按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检测”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8月12日上午,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会同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人员对宿迁市惠元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管理情况开展检查,该公司在正常营运。经查发现,(1)苏NFR6*5、苏NZ8**7、苏NH9**S初复检车辆未下线,且两遍检测数据差异较大;(2)苏NH9**S复检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3)前置摄像头位置需调整;(4)大气压力表检定超过有效期;(5)现场低气压检查不通过,柴油分析仪NO、CO2检查标准值为0;(6)气密性检查不规范;(7)高气、零气均已超过有效期。

该公司不按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规定。

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贰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检测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0.756万元。

六、“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7月9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根据全市水环境质量专项行动安排对宿迁市雪莲山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该公司主要生产淀粉产品,生产废水为洗涤分离水、地面冲洗水、蒸煮水、面筋冷却水和生活废水,所有废水进入厂区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厂区东侧沟渠,最终排入顺堤河。宿迁市监控监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总排口废水中总磷(0.81mg/L)超过环评批复要求的《综合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拾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规定。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七、“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5月19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根据信访举报对宿迁市京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成建材”)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在混凝土废料仓库中建有洗砂生产线;该洗砂生产线为李训(以下简称“当事人”)承包,利用京成建材厂房和混凝土废料,生产砂石产品供京成建材使用;上述洗砂生产线上有一根水管通向废料仓库外南侧沟渠,渠内无水但有明显的水流冲刷痕迹,沟渠与废料仓库东侧的坑塘相连,(坑塘里的水大约有1500立方米)。经查,当事人在洗砂过程中用水把混凝土废料中的石粉、泥土冲洗掉,由此产生的清洗废水通过水管排放至废料仓库东侧的坑塘中,坑塘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宿迁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服务中心监测人员现场对坑塘中废水进行采样,结果显示废水中pH值为11.2,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51mg/L、0.11mg/L、0.12mg/L。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拾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对当事人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罚款。

八、“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案例

基本案情:2019年9月19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对江苏友富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北角建有一座废酸收集池,收集池上设置一个抽水泵,抽水泵管道出口设于空中3米左右位置,检查过程中,一辆槽罐车停在了管道出口下方,司机爬上槽罐车将管道出口与槽罐车相连,后被该公司人员阻止装运;经查实,该公司与第三方公司及承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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