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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林业产业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6/1/25 18:09:19 浏览:74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宿迁市林业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以森林资源培育、木材经营加工、林产化工和森林旅游、苗木花卉及生态文化、现代服务业、林下经济等为主的林业产业企业自愿组成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忠实维护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竭诚为会员企业服务,努力推动林业行业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宿迁市林业局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宿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在宿迁宿城区洋北镇船行小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企业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2、向会员企业宣传和贯彻国家政策,并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合理要求,为行业发展创造条件;
3、组织在职林业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进行林业植物检疫员、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等技术培训;组织培训企业员工,提高企业员工的业务素质;
4、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本行业的管理工作,参与编制、修改本行业标准。组织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进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5、开展对全市林业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2014年10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或秘书处。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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