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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鹿股份:公司章程|-|nbsp

发布日期:2016/3/28 9:01:08 浏览: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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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苏政复[2001]110号)批准,于2001年7月19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成立,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0000000016322。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angsujianluworstedco.,ltd.?

第四条公司住所:宿迁市科工路117号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区)。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00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主经营,努力提高

经营业绩,不断增强公司的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回报。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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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纺织品、针织品、纺织服装制造、销售,日用百货、化工产品(化学

危险品除外)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的

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六条公司于2001年7月发起设立时注册资本为6,072.59万元,1

元每股,发起人及股份认购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宿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4609.5975.90净资产

上海芳可馨化纤有限公司1001.65货币

南京汇恩实业有限公司300.49货币

宿迁市苏棉纺织有限公司100.16货币

刘庆年5008.23货币

张克健1732.85货币

侍洁1101.81货币

吴长美931.53货币

侍孝红841.38货币

李月芹781.28货币

周娟701.15货币

臧学年601.00货币

刘守东460.76货币

谢一鸣410.68货币

戴金平380.63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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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义300.50货币

合计6072.59100.00—第十七条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11,000万股。

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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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股东应

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

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名册的保存及管理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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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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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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