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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秀强股份:公司章程(2012年3月)

发布日期:2016/3/28 9:01:14 浏览:4958

第一百零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

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相关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行使法定代表人

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除非3名以上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反对,董事长可以决定将董事会会

议期间董事临时提出的议题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列席会议人员。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认可的其他人士/机构,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提前三日将书面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

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包括传

真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和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充分进

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

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以及虽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投

反对票的董事,仍应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4名、财务负责人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副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届满前,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及公司相关董事会秘书工

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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