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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社会力量加强网络交易主体登记监管

发布日期:2016/4/25 9:17:28 浏览:492

编者的话

随着国家“互联网 ”战略的不断推进,网络经济迅猛发展,网络交易主体快速增长,政府与平台掌握主体数据的信息不对称、平台所在地与网店所在地工商部门监管压力不对等、线上与线下商家交易成本不公平等矛盾日益凸显,迫切需要建立并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而对自然人网店等主体“符合条件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的政策导向,既无明确的操作标准,又无具体的鼓励措施,难以取得实效。江苏省宿迁市工商局自2014年开始,积极引入社会力量,致力于通过秘书公司代理,吸引网络交易主体登记;通过跨区域协同监管,明确平台所在地、网店所在地、商品出货地工商部门职责;通过“契约式”监管,弥补法律法规滞后的不足。并在实践中不断扩大试点范围,发现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探索“政府 知名网络平台 市场主体”的互联网登记监管模式。

具体做法

强化应当登记的共识

互联网经济繁荣发展的同时,假冒伪劣、诚信缺失等问题日趋严重。工商登记无疑是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也是完善国家经济户口数据库的重要举措。政府可以依据对国家经济户口数据库的大数据分析,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国家经济发展政策。为此,宿迁市人民政府积极构建“政府 知名网络平台 场主体”的网络交易登记监管模式,全方位服务自愿办理工商登记的网络经营主体。

探索“依法登记”的模式

依法登记是当前我国商事登记遵循的原则,也是实现网上经营者落地监管的基础和前提。2014年7月25日,宿迁市政府印发《宿迁市电子商务秘书公司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中介机构代理网络交易主体登记的相关规定;7月30日,宿迁市益世电子商务秘书公司注册成立。秘书公司通过“一址多照”形式,面向国内网店开展住所代理、财务代理、法务代理等业务。12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作出《关于同意宿迁市开展个人网店登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批复》,此项工作获得总局层面支持。

激发主动登记的活力

在方便网络经营主体登记的同时,2014年6月26日,宿迁市通过招商协议,约定第三方平台经营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通过流量奖励、搜索排名优化等手段,推进入驻平台的网店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并亮照经营。由此,宿迁市政府把对线下主体的奖励措施,延伸到网络经营主体,扩大到住所在外地、登记在宿迁的网络经营主体。秘书公司开发便捷代理登记平台,并应用信息化技术解决网上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和签名有效性等问题,促使网络经营主体主动登记。2015年,宿迁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优化“互联网 ”电子商务领域审批工作的意见》,推动电子商务全流程电子化登记,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审批工作流程,探索实施电子商务企业“多证合一”和“政务一卡通”,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审批服务市场化,协同建设线上虚拟电子商务产业园,有效降低网络创业者的创业成本,促进网络创业者落户宿迁。

搭建便捷登记的平台

宿迁市政府搭建了宿迁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宿迁电商平台”),涵盖跨区域网店登记注册、信息公示、消费维权、税收办理等功能。秘书公司业务系统受理申请资料,并按工商机关营业执照办理要求把初审合格的数据及申请材料进行加密后定向传输至宿迁电商平台、江苏省企业并联审批系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最终,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含二进制密文)等按原路径返回至秘书公司业务系统,实现网络经营者申办营业执照的全过程电子化。在试点阶段,宿迁市工商局为申请人同时发放了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和纸质营业执照,依申请发放电子介质营业执照。

构建“宽进严管”的机制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宿迁市工商局通过QQ、邮件、电话等多种方式向已登记的个人网店经营者宣传年报报送方式。未及时报送年报的个人网店,已由业务软件系统自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创新“契约式”监管模式

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上,按照“没有法定,依照约定”的总体思路,开展契约式监管,即:通过秘书公司与网店经营者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合同、秘书公司与第三方平台签订规范的业务合作合同、秘书公司与工商机关签订行政指导合同,整合多方力量构建“政府 知名网络平台 市场主体”的三角模式,对网络交易行为可能出现的问题实现预先规制。

存在问题

登记住所地不合理集中

通过代理的方式,不同地区的经营主体把住所地放在宿迁,可能产生以下问题:一是住所地登记主管部门面临巨大工作压力。由于个体网店准入门槛低,办理工商登记方便快捷。这种模式一旦推广,海量的市场主体将给登记机构带来巨大的工作压力。二是登记注册真实信息难以全面获得。通过秘书公司登记的企业,其住所所在地均在秘书公司所在地,导致“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信息不够全面,难以真实反映其经营信息,大数据价值会大打折扣。三是税收存在问题。为网店办理工商登记,不但完善了国家经济户口数据库,而且对增加税收有帮助,但是由于现行税收政策是由企业住所地地方政府征收,一旦住所地都在宿迁,那么企业实际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可能面临税收流失问题,随着传统产业向互联网经济转移,这种流失对地方政府的影响会不断凸显。

后续监管工作难以有效实现

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上述规定确立属地管辖原则,主要因为行政机关对本辖区范围的市场主体情况比较了解,便于监管。通过电子商务秘书公司代办工商登记的网络交易主体住所地均是宿迁,那么涉及这些网络交易主体的投诉举报案件,最终都有可能移交到宿迁地区的监管部门。异地取证、异地协查、异地执行难度很大,而要想收到理想监管效果更是难上加难。按照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工商部门处理。那么,对于登记在宿迁,而企业经营不在宿迁的企业的违法行为,宿迁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可以依法移交案件?如果异地市场监管部门不予配合是否属于渎职失职?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监管难题。即使可以移交,整个过程也会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影响监管效能。

□江苏省宿迁市工商局网络交易(电子商务)监管局陈文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网络交易主体登记监管》相关参考资料:
时评 借力社会力量、引进社会力量、社会力量办医、社会力量 养老、社会力量 精准扶贫、社会力量 合力、充分激活社会力量、社会力量的创新作用、社会力量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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