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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宿迁市水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布日期:2016/5/4 11:31:18 浏览:3401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2012年宿迁市水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2012年宿迁水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2012年宿迁市水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的安排。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中列明的信息和对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行人/公司:指宿迁市水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宿迁市国资委:指宿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人民币8亿元的宿迁市水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指2012年宿迁市水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2年宿迁市水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主承销商:指股份有限公司。

副主承销商: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分销商:指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发行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债券全部买入。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为本次发行签订的《宿迁市水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指《2012年宿迁市水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债权代理协议》:指《2012年宿迁市水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2012年宿迁市水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担保人: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监管人/债权代理人:指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证券登记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改财金[2008]7号《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元:指人民币元。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第一条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2]3742号文件核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宿迁市水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宿迁市太湖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葛书龙

联系人:费绍良、王娉娉

联系地址:宿迁市人民大道5号

联系电话:0527-84399098

传真:0527-84388156

邮政编码:2238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杨立、李艳东、陈一、万强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联系电话:010-88085365、88085374、88085124

传真:010-88085373

邮政编码:100033

(二)副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全、杨莹、张慎祥、刘国平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联系电话:010-85130653、85130791、85130207

传真:010-85130542

邮政编码:100010

(三)分销商:

1、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程晨

联系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电话:025-57710506

传真:025-83213223

邮政编码:210008

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苏伟、王微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503

电话:010-66213900-309、66213900-312

传真:010-66210078

邮政编码:100032

三、担保人: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酒家路2号

法定代表人:韩锋

联系人:范晓路

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青海湖路17号

联系电话:0527-81686005

传真:0527-81686002

邮政编码:223800

四、资金监管人/债权代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营业场所:宿迁市黄河路236号

负责人:张佑骦

联系人:赵庆玲

联系地址:宿迁市黄河路236号

联系电话:0527-84230942

传真:0527-84213627

邮政编码:223800

五、交易所系统发行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张育军

联系人:段东兴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联系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2819

邮政编码:200120

六、托管人: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李杨、田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35、88170738

传真:010-88086356

邮政编码:100032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迪彬

联系人:王博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七、审计机构: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李尊农

联系人:郦云斌、陈东

联系地址:南京市山西路67号世界贸易中心大厦A栋16楼

联系电话:025-83248772

传真:025-83206200

邮政编码:210009

八、信用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

联系人:陈勇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杨高南路428号由由世纪广场3号3C

联系电话:021-51035670-8065

传真:021-51035670-8015

邮政编码:200127

九、发行人律师: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

住所:南京市东大影壁55号

负责人:钱智

经办律师:钱智、付志

联系地址:南京市虎踞南路49-7号5楼

联系电话:025-52325268

传真:025-52325239

邮政编码:210004

第三条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宿迁市水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2年宿迁市水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2宿迁水务债”)。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55%(该债券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2.15%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InterbankOfferedRate,简称Shibor)的算术平均数4.40%,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六、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第3、4、5、6、7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到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七、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人民币,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1,000元。

八、发行期限:发行期限为三个工作日,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2年12月6日止。

九、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的第一日,即2012年12月4日。

十、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2年12月4日,以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2月4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一、计息期限: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

十二、付息日: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2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十三、兑付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2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十四、本息兑付方式: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息的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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