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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8/2 10:33:40 浏览:22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10月2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宿迁市地震应急预案》(宿政办发〔2006〕162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

宿迁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灾害分级及响应

2.1地震灾害分级

2.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1.2重大地震灾害

2.1.3较大地震灾害

2.1.4一般地震灾害

2.2分级响应

2.3先期响应

3组织体系

3.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1.1人员组成

3.1.2主要职责

3.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2.1人员组成

3.2.2主要职责

3.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3.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

3.4.1人员组成

3.4.2主要职责

3.5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3.5.1人员组成

3.5.2主要职责

3.6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4信息速报

4.1震情速报

4.2灾情速报

4.3社情速报

4.4舆情速报

5应急处置

5.1应急处置主要任务

5.2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或II级响应

5.2.1应急响应启动

5.2.2先期处置

5.2.3应急响应

5.2.4应急结束

5.2.5恢复生产

5.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III级响应

5.3.1应急响应启动

5.3.2指挥协调和处置

5.3.3应急结束

5.3.4恢复生产

5.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5.4.1应急响应启动

5.4.2指挥协调和处置

5.4.3应急结束

6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

7应急保障

7.1资金与物资

7.2救援队伍

7.3指挥平台

7.4避难场所

7.5基础设施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管理

8.4预案修编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体系,依法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宿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宿迁市境内以及周边地区发生的地震灾害及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资源共享、以人为本、科学救灾的工作原则。地震发生后,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和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立即按照本预案、相关专项预案和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省政府依法作为应对主体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较大地震灾害,市政府作为应对主体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县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一般地震灾害,县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应对主体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灾害分级及响应

2.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行政区域发生6.0级以上,或者距我市行政边界50千米内邻市(县)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1.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行政区域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或者距我市行政边界50千米邻市(县)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1.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行政区域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或者距我市50千米邻市(县)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1.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行政区域发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者周边地区发生对我市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先期处置,在国家、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先期处置,在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2.3先期响应

市政府和县区政府(管委会)在地震发生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震情信息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边处置边报告。

3组织体系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等机构,并指导县区政府(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工作。

宿迁市地震应急组织体系图

宿迁瘟疫公司

3.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1.1人员组成

指挥长:

Ⅰ级、Ⅱ级响应时由市长担任,Ⅲ级响应时由分管地震工作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

Ⅰ级响应时由相关副市长及宿迁军分区司令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Ⅱ级响应时由分管地震工作副市长及宿迁军分区司令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Ⅲ级响应时由分管地震工作秘书长及宿迁军分区司令部分管领导担任。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地震局、应急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科技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药监局、安监局、人行、环保局、规划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委、水利局、商务局、粮食局、旅游局、文广新局、卫生局、民防局、气象局、接待办、外办、台办、国资委、团委、红十字会、宿迁海关、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总台、江苏有线宿迁分公司、宿迁日报社、12345政府热线、宿迁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Ⅰ、Ⅱ级响应时,成员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Ⅲ级响应时,成员为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IV级响应时,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由县区地震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1。

3.1.2主要职责

在国家、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市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地震应急工作;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时,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和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县区政府(管委会)进行抢险救灾;及时将震情、灾情向省抗震救灾机构汇报,并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3.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2.1人员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3.2.2主要职责

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协调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贯彻上级的指示和部署;起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3.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设立相应的专业工作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分工见附件2。

3.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

3.4.1人员组成

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组建,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

组长:地震局专家

成员:公安、消防、武警、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卫生、环保、安监、民防、通信、电力、地震、气象等行业从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相关科研工作的专家。

3.4.2主要职责

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参加生命线设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

3.5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3.5.1人员组成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派出机构,靠前指挥抗震救灾相关工作,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可直接指挥相关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较大地震灾害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宿迁军分区司令部和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及灾区所在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担任。

3.5.2主要职责

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紧急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

现场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震情监测预报、灾情评估、抢险修复、物资供应、灾民安置、通讯保障、安全保卫、医疗防疫、宣传报道等方面的工作。

3.6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县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和较大以上地震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部署,做好较大以上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善后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4信息速报

4.1震情速报

我市发生有感以上地震,或者周边地区发生对我市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时,市地震局迅速向市委、市政府、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并向市政府提出应对建议。县区地震局迅速向县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及市地震局报告震情信息。

4.2灾情速报

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全市灾情信息收集,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灾情(初情);随后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9时之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抗震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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