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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5/11 12:25:43 浏览:630

来源时间为:2022-02-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担当。各县(区)、各牵头负责单位要认真对照标准,将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充实相关服务流程,确保国家、省、市级标准落地落实。市各牵头负责单位要主动对接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省要求开展专项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评估参考依据。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及标准如需调整的,由市各牵头负责单位按规定自行衔接国家和省标准进行调整。

二、提升保障供给能力。各县(区)、各牵头负责单位要统筹推进,强化供给能力建设,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按照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着力消除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盲区,确保能力全达标。

三、有效落实支出责任。公共服务支出情况是各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中央、省的财政事权由中央、省财政安排经费,市、县(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县(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中央、省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主要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各县(区)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四、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各县(区)、各牵头负责单位要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开发和运用,推动数据的互通和共享。建立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监测体系,开展服务实施效果满意度调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效果反馈,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宿迁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2年版)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2年版)

一、幼有所育

1.优孕优生服务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管理工作规范》以及《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孕产妇。

服务内容:(一)做好孕期健康管理,进行产前检查和孕早、中、晚期健康教育和指导。孕早期居住地的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定点医疗机构为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进行第1次免费产前检查,对孕妇健康状况评估,告知和督促孕妇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每次产前检查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二)产后访视和42天健康检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于产妇出院后1周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为正常产妇做产后42天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检查。对产妇进行心理保健、性保健与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产妇和婴幼营养等方面的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育龄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

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价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支出责任:基本避孕药具资金由省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用于避孕药具政府采购、存储和调拨、初诊排查、发放等服务。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以及随访服务经费由省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缴纳比例一般不超过0.5;市政府根据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缴费比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2.儿童健康服务

(5)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0-6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5以上。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6)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0-6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

3.儿童关爱服务

(7)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标准,其标准不低于上一年度国家对东部省份最低评估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8)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服务对象: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贫困家庭儿童、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教育帮扶。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动态更新;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其中,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按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落实孤儿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自然增长机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80发放;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60发放;贫困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发放。重残、重病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发放。基本医疗保障方面。将困境儿童纳入医疗救助保障重点对象范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并按宿迁市医疗救助办法落实相关医疗救助待遇。康复保障方面。为有需求的0-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康复辅助器具,为有需求的0-6周岁残疾儿童和7-14周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教育帮扶方面。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将困境儿童全面纳入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相应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省、市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

(9)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

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亲情关爱、权益维护、人际调适、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走访核查、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家庭探访督导检查等关爱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动态更新;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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