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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2023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服务机构名单公告

发布日期:2023/3/27 19:32:18 浏览:20

来源时间为:2023-03-24

为维护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医疗(康复)服务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评估确定办法》和《宿迁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宿迁2023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服务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宿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

温馨提示: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到协议机构就诊,否则认定工伤后相关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急诊抢救除外)。

2、需转往市外协议机构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提出转诊转院申请,当地三级医院(或急诊抢救医院)提出意见,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转入外地治疗。情况紧急无法按程序申报的,应在申请报销费用前补齐相关手续。

3、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工伤的,可选择事故发生地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及时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在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回参保地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4、对因工作或生活需要长期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工伤职工,应提前办理异地就医申请手续,未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擅自异地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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