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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防震减灾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3/28 22:28:18 浏览:47

来源时间为:2022-08-16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宿迁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防震减灾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已经局党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服务工作。

一、清单实施部门要抓紧制定完成相关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服务方式、服务标准,不断提高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对公众服务事项要主动公开相关服务事项信息,对依申请的服务事项要编制服务指南、申请表,规范申请流程,对决策服务事项要及时准确到位。所有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服务不漏项,持续稳定。

二、清单实施部门要加强与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联系,及时更新市政务服务平台上我局的公共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不断优化防震减灾公共服务工作。

三、各县区,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市局防震减灾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本地区防震减灾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做好服务工作。

附件:宿迁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防震减灾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宿迁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宿迁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防震减灾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服务方式

服务对象

实施部门

备注

1

地震信息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第三十一条: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快速判断致灾程度,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主动

公众

监测预警处

2

地震目录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中震发测〔2006〕65号)。

主动/依申请

公众

监测预警处

已纳入江苏政务服务网

3

建设单位增建、新建抗干扰设施指导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依申请

公众

监测预警处

4

地震宏观异常调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七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六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收到报告之日起立即组织核实,并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主动

公众/政府

监测预警处

5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查询

《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的通知》(宿商发〔2020〕1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地震局公共服务事项及产品清单的通知》(苏震发〔2020〕27号)。

依申请

公众

科技发展处

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

依申请

公众

科技发展处

已纳入江苏政务服务网

7

防震减灾科普馆参观预约服务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推进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教育基地等建设,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依申请

公众

科技发展处

已纳入江苏政务服务网

8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

《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国家减灾委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依申请

公众

科技发展处

已纳入江苏政务服务网

9

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基地创建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推进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教育基地等建设,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依申请

公众

科技发展处

10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推进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教育基地等建设,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主动

公众

科技发展处/应急保障处

11

地震应急预案编制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四条全省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主动

政府/行业

应急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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