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5-11-27
范某与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沭阳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顾某某向范某偿还9.69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顾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范某于2018年10月23日向沭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顾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10月5日,因顾某某未履行义务,沭阳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执行人员经搜查发现,顾某某在明知自己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使用他人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并于2022年至2024年通过上述微信及他人银行卡收取劳务报酬、合伙分成,相关交易流水金额高达220余万元。其中,查明顾某某用于足浴、餐饮、KTV等非必要开支的金额约6万元,执行人员遂将顾某某逃避执行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7月,顾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主动履行义务,而是心存侥幸、自作聪明,利用他人账户转移、隐匿财产,甚至用于享乐型消费,以达到规避法院执行的目的,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形,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立案侦查后,顾某某基于刑事打击的威慑力最终履行全部义务,刑事审判部门结合其履行情况、认罪认罚态度等情节,依法定罪判刑。本案警示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借用账户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都是“作茧自缚”、徒劳无功,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二
审执联动织密网跨院协作惩拒执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2023年12月间,被执行人孙某因涉及多起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被宿豫法院立案执行,涉案总金额达60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宿豫法院多次对孙某发起财产查控,但未发现孙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24年10月,宿豫法院收到宿迁中院执行局提供的拒执犯罪线索:宿城法院正在审理一起孙某作为原告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而孙某在宿豫法院尚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尚未执结,建议深入核查。宿豫法院迅速与宿城法院审判部门对接,通过调阅卷宗材料查明:2021年5月,案外人姚某曾按孙某指示,向其儿子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用于偿还对孙某的欠款。
经传唤孙某进一步调查,宿豫法院认定孙某系故意利用其儿子账户转移、隐匿资金,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宿豫法院依法对孙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责令其限期追回转移的款项,但孙某未按法院要求追回款项。
2025年3月,因孙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宿豫法院将孙某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孙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最终依法判处孙某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属于人为制造执行困局,是对诚信秩序的严重破坏,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理应受到司法的严厉制裁。本案中,宿迁两级法院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意识,打破“就案办案”的定式思维,通过强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纵向联动与审执部门之间的横向协同,精准甄别被执行人真实履行能力,有效织密拒执犯罪线索排查网络,有力打击了被执行人的恶意逃债行为,生动展现了宿迁法院“跨院协同、审执衔接”的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格局,切实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定捍卫了司法权威与法治尊严。
案例三
擅自处置查封财产藐视法律终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日,张某驾驶苏NZxxxx轻型冷冻货车至汤某某家中,协调偿还借款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其驾驶的货车被汤某某扣留并停放于汤某某家附近。2022年6月29日,泗阳法院作出(2022)苏1323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判令张某偿还汤某某借款39423.64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汤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8月16日,泗阳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张某所有的苏NZxxxx车辆。2022年10月12日,泗阳法院向张某邮寄了查封、扣押裁定书及评估拍卖公告等。2022年10月30日,张某在汤某某家门前发现了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苏NZxxxx车辆,遂擅自将车辆开走并出售,获利24000元,上述款项并未用于归还汤某某的借款。
张某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泗阳法院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及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依法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案发后,张某与汤某某就执行事宜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或财产保管人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处置,一旦查证确有脱离监管、逃避执行的恶劣行径,民事责任将升级为刑责惩罚。本案中,被执行人明知涉案财物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仍擅自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更是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的不法挑战,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泗阳法院依法对张某进行刑事处罚,既有效打击了张某规避执行的嚣张气焰,也为其他试图以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敲响警钟,有力地捍卫了司法权威。
案例四
借名经营妄图金蝉脱壳挥霍消费终究作茧自缚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4日,宿城法院作出(2014)宿城刑初字第0393号刑事判决,判决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11.05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上述义务,宿城法院于2016年依法立案执行,但陈某一直未予退赔。
此前,在2012年至2014年间,人民法院还曾作出多个民事判决,判令陈某等人需向江苏宿迁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上述案件均已进入执行程序,陈某尚欠50余万元债务未履行完毕。
2020年前后,陈某利用亲属名义开办物流公司,并使用其当时女友王某某的账户进行经营活动以规避法院强制执行。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王某某账户流水高达人民币700余万元。在此期间,陈某向其女友赠送车辆、名牌手表、包、转账及抖音打赏,共计花费人民币36万余元。宿城法院经核查认为陈某涉嫌拒执犯罪,故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25年2月12日,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借用他人名义开办公司蓄意“金蝉脱壳”,使用他人账户收支款项企图转移财产,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执行的上述情节颇为恶劣,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的情形,最终获刑受惩。本案中,陈某在背负巨额刑事退赔责任和民事还款责任的情形下,隐匿转移财产,肆意挥金如土,视生效裁判确定法律义务为“一纸空文”,置被害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法治秩序。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花样百出”,但终难逃执行法眼,陈某因恶意逃避执行受到严厉刑事制裁,彰显了政法机关对拒执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案例五
“卡点”过户企图逃避执行拒执新规凸显打击成效
【基本案情】
徐某某与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尹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宿城法院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2023)苏130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判令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尹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徐某某301339.8元。判决生效后,因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尹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经开区法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尹某某名下无任何财产,但执行人员在尹某某的《离婚协议书》中发现蹊跷之处,《离婚协议书》上明确河北一房产归女方尹某某所有,经开区法院立即委托房产所在地法院予以查封,但得到的回复却是该房产已于2023年9月13日转移至案外人名下,该时间点正是本案判决书的生效期间。就在案件执行进入“死胡同”时,“两高”关于打击拒执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并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相关条款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经开区法院遂将该案涉及的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被执行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尹某某迫于刑事制裁压力,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最终将所有款项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尹某某在判决作出后即转移财产,以规避生效判决的执行,其主观恶性严重,理应与判决生效后隐藏、转移财产的打击力度保持一致,加以精准惩戒。本案警示被执行人切莫“聪明”反被“聪明”误,司法权威不容挑战,积极履行才是正道。
文:执行局
校编:陈雅君
审核:孙芳远、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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