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宿迁 > 下设单位 > 正文

时隔五年,宿迁老弱五口终得应付赔偿款

发布日期:2016/6/28 6:56:56 浏览:540

6月7日起,2016年高考拉开大幕。

宿迁市信访局

5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宁开幕

我们人民共和国的航船正在破浪前进……

时隔五年,宿迁老弱五口终得应付赔偿款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2015-08-1009:46:06【字号:】热点

推荐

中国江苏网8月10日讯夫妻俩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按农村户口计算赔偿数额。宿迁市检察院检察官调查认为,该夫妻二人实际在城居住和生活一年以上,应按城镇标准赔偿,遂依法监督纠正不当判决——

2015年6月2日,宿迁市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张政的办公电话响了起来。“是民行处吗?我是范海东的姑父田光翟啊。你们什么时间有空,我们还是想约个时间去送锦旗,表表我们的心意。”“真的不用客气,维护司法公正和群众合法权益是我们的职责。你们的心意我心领了,请代为向孩子和老人问声好吧。”张政想起来,这已是田光翟第三次打来这样的电话。

顶梁柱双双倒下

宿迁市宿城区中扬镇某村的范建湖、陈秀平夫妇家庭共有七口人,除了夫妻二人外,还有他们的儿子范海东、女儿范颖,范建湖的母亲王翠荣,陈秀平的父亲陈文生,以及范建湖实际抚养的同村五保老人范光奋。

三位老人的年龄较大,子女的年龄又较小,家庭负担之重可想而知。幸而,夫妻二人踏实肯干,加之头脑灵活,生活这才勉强过得去。后来,夫妻二人在中扬镇上摆了个水果摊,起早贪黑辛苦经营,生活慢慢有了起色,虽说不上大富大贵,但也富足安乐,一家七口的生活和谐美满。2009年6月,夫妻二人在中扬镇综合市场筹建处购买了一套门面房。

就在一家人开开心心地享受幸福生活时,灾难不期而至。2010年9月30日,范建湖驾驶三轮摩托车带着陈秀平外出批发水果,在途经泗阳县“苏325线”52KM 800M处时,与李德志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范建湖、陈秀平二人当场死亡。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法作出认定,范建湖负主要责任,李德志负次要责任,陈秀平无责任。这一年,范海东8岁,范颖15岁,王翠荣61岁,陈文生68岁,范光奋68岁。

随着两个顶梁柱双双倒下,原本和谐美满的家庭只剩下3位年过花甲的老人和2位少不更事的孩子,生活顿时失去了支撑。

按农村户口标准赔偿

由于李德志驾驶的苏NU号牌重型普通货车是与张克斌合买的,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下称人保宿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王翠荣、陈文生等5人遂于2010年10月15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德志、张克斌、人保宿迁分公司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标准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0余万元。

根据江苏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范建湖、陈秀平二人均系农业户口,王翠荣、陈文生等5人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范建湖、陈秀平二人在城镇居住和生活一年以上,死亡赔偿金应当按农业户口标准计算。由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范建湖承担事故的70的责任,李德志承担事故的30责任,法院综合王翠荣、陈文生等5人因范建湖夫妻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后作出判决:人保宿迁分公司赔偿11万元,李德志、张克斌赔偿13.4万余元,驳回王翠荣、陈文生等5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翠荣、陈文生等5人不服一审判决,于2011年2月10日上诉,称“范建湖、陈秀平生前在宿城区中扬镇从事商业经营多年,赔偿应按城镇标准;一审按三七比例判决赔偿不当,应当按照四六比例为宜,死者承担六成,被上诉人承担四成;一审确定精神抚慰金为一万元太少”。二审法院认为,范建湖、陈秀平系农业户口,一审、二审均未提供在城市居住和生活一年以上的有效证明,一审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因本案事故范建湖负主要责任,一审判决范建湖承担70责任,及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精神抚慰金各一万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王翠荣、陈文生等5人一筹莫展,不知道该如何是好。后来,经人指点,怀着丧失亲人之痛的他们走进宿迁市检察院,以一审、二审判决错误为由提出申诉。

检察官介入调查

宿迁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张政发现,王翠荣、陈文生等5人均系弱势群体,且分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普通老龄农民,法律知识有限,无法全面取证,其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自己的主张。

为了获得全面、有效的证据,给5位申诉人一个满意的答复,经领导同意,张政决定自行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仔细研究申诉材料后,张政与同事先前往中扬镇综合市场走访范建湖、陈秀平夫妇生前所购门面房周边的商户,了解范、陈二人在中扬镇经营水果生意的具体时间。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实地走访,张政终于找到了两位与范建湖、陈秀平夫妇相熟的附近商户,他们证实范、陈二人在2009年7月左右与自己一同进驻中扬镇西街农贸市场从事水果批发生意,此后一直在该市场经营。

张政进一步想,如果范建湖、陈秀平夫妇真的在中扬镇居住,那他们肯定要交电费,如果能从供电公司调取到他们的电费缴存情况,应该就能够进一步证明。

第二天一上班,张政就赶到宿迁市供电公司调取了范建湖店面的范建湖店面房的电费发票存根及“核查票”,存根及“核查票”均显示,户名为“范建湖”的账号开户时间为2009年8月13日至2010年9月,期间均正常交费。随后,张政按照先前的思路,再次赶往中扬镇政府调取了范建湖店面房的保洁费收取情况,证实了范建湖自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间一直缴纳保洁费。综合调查核实的证据,张政认为,范建湖、陈秀平夫妇在中扬镇居住、生活、经营一年以上的情况能够被证明,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

2013年5月,宿迁市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建议法院对二审民事判决再审。法院接受案件后,未在相应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再审裁定.在此期间,田光翟多次就法院迟迟不予审查到宿迁市信访局、法院等单位信访。法院于2014年2月以该案不符合再审条件为由,将再审检察建议及卷宗退回。

终获合法权益

宿迁市检察院接收退回案件后,认为本案符合提请上级院监督条件,于2014年3月依法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4月25日,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15年2月5日,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范建湖夫妻在城市居住和生活一年以上,涉案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遂作出改判:维持原生效判决第一项;撤销原判决第二项,改判李德志、张克斌赔偿范海东等五人35万余元。

省高级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宿迁市检察院积极协调,从保障王翠荣、陈文生等5人正常生活的角度进行说理,催促具有赔偿责任的三方尽快作出赔偿。

2015年3月初,当得知省高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改判的结果后,田光翟受托专程前来宿迁市检察院表达感激之情,同时流露出对再审法院赔偿款能否得到执行的担忧。张政耐心地帮他分析案情,并对申请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给予法律指导。

在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李德志、张克斌一次性支付范海东等人赔偿款共计20万元。

时隔五年,王翠荣、陈文生等5人终于拿到了应得的赔偿款,他们的亲属电话告知张政,感谢检察机关的不懈坚持和努力,并一再表示要赠送锦旗。对此,张政予以婉言谢绝。

最新下设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