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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0/26 8:38:17 浏览:557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及《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的有关规定要求,经依法审核确认,现将我县(区)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上级驻宿有关单位中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名单予以公布。

宿府法〔2015〕3号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及《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的有关规定要求,经依法审核确认,现将我市县(区)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上级驻宿有关单位中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名单予以公布:

1.沭阳县人民政府

2.泗阳县人民政府

3.泗洪县人民政府

4.宿豫区人民政府

5.宿城区人民政府

6.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宿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宿迁市中小企业局

8.宿迁市教育局

9.宿迁市科学技术局(宿迁市知识产权局)

10.宿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1.宿迁市公安局

12.宿迁市民政局

13.宿迁市司法局

14.宿迁市财政局(宿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宿迁市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局

16.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17.宿迁市环境保护局

18.宿迁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宿迁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19.宿迁市规划局

20.宿迁市城市管理局(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1.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22.宿迁市农业委员会(宿迁市水产局、宿迁市林业局

23.宿迁市商务局

24.宿迁市水利局(宿迁市水务局)

25.宿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宿迁市版权局、宿迁市文物局)

26.宿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7.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8.宿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9.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0.宿迁市审计局

31.宿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宿迁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宿迁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32.宿迁市体育局

33.宿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4.宿迁市统计局

35.宿迁市物价局

36.宿迁市旅游局

37.宿迁市粮食局

38.宿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39.宿迁市民防局(宿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40.宿迁市农业资源开发局

41.宿迁市气象局

42.宿迁市档案局

43.宿迁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44.宿迁市地震局

45.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6.宿迁市邮政管理局

47.宿迁市盐务管理局

48.江苏省宿迁市烟草专卖局

49.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

50.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

51.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

5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宿迁监管分局

53.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

各县(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向相关部门报送备案。其中,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审查、规范性、提升执法规范性、制度施行体现规范性、组建方案等规范性、学术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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