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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提升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水平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6 1:49:49 浏览:635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提升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水平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市区提升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水平

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市区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建设水平,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和产业化,推动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探索政府资金使用新模式,以股权投资、绩效奖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研究院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研究院是指国内外高校院所在我市市区范围内独资设立,或与市、区政府、企业通过入股形式共建,或市、区政府、企业自主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产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特征的研发机构。

研究院围绕产业应用技术研究,开展合同科研、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活动,是技术研发、人才培养、企业孵化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是指研究院及其研发团队、科技人员促进国内外优秀科技成果在宿迁市区企业内进行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宿迁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院工作的重大决策、战略规划、指导督促和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研究院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职责为:

(一)牵头起草研究院绩效评价细则;

(二)委托第三方开展研究院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绩效奖补建议方案;

(三)协助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人对国有资本投资的备选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和专家评审;

(四)其他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局职责:

(一)安排研究院、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奖补资金预算;

(二)根据研究院绩效评价结果,提出绩效奖补建议方案;

(三)其他工作。

第八条相关单位、部门职责:

宿豫、宿城区政府和市各相关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负责研究院的日常管理,配合做好研究院年度绩效评价相关工作,为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提供相关必备条件;市委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其他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章研究院建设与绩效管理

第九条根据创新驱动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逐步建设研究院,突出产业匹配度和科技成果的催生、应用和转化,合理布局、统筹推进。

第十条新落户研究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院主要技术领域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我市市域“4 4”产业和各区“2 1”产业发展方向,其依托的高校院所在国内该技术领域中具有领先地位,拥有一批创新水平高、应用前景强、有望在宿迁实施转化及产业化的创新成果和专有技术。

2.研究院由知名专家领衔,研发团队结构合理、专业配套。

3.研究院拟定的建设规划方案合理可行,具有明确的建院目标和工作任务;推进措施、资金筹措合理;管理体制构架科学,运行机制协同开放。

第十一条新落户的企业法人建院模式的研究院,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按程序审核同意后,建设前三年内,可按其投资总额度的30给予市级创新券支持,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或予其不高于400万元贷款贴息支持,用于研究院建设和发展。

对支撑和引领全市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新落户研究院,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健全已建事业法人性质研究院法人治理结构,有序推进已建事业法人性质研究院企业化改制,提升运行水平。

第十三条研究院运行实行绩效管理,根据研究院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其“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等次。

根据研究院绩效评价等次予其相应奖补:

(一)绩效评价“优秀”、“合格”等次的研究院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运行后补助。

(二)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研究院为宿迁企业开展合同科研、技术转移、科技公共服务等横向服务收入实际到账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奖补经费可用于科研条件配备与完善、杰出人才引进与培育、产学研活动、日常管理开支等支出,可提取不低于奖补经费的50用于研发团队的绩效奖励。

第十五条事业法人性质及建设期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院应纳入绩效管理。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建设的研究院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同意后纳入研究院绩效管理。

第四章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鼓励研究院发挥科技成果转化的桥梁作用,对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宿迁市区范围内企业产业化的研究院,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5予其奖励,单个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该项目获省、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支持的,另分别奖励研究院50万元、20万元。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市委、市政府重点发展的“4 4”产业技术领域。

2.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权属明晰,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

3.项目应已经完成产品技术的开发和研制,形成科研成果及产品样机、样品,或进入中试、临床试验阶段。

4.项目运行团队具有较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团结协作、诚实守信。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程序:

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形式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不少于5名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实施产业化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后形成认定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五章股权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支持研究院及其研发团队、科技人员将所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或引入第三方资本在宿迁市区新注册企业进行产业化。在各投资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经前期尽职调查、专家评审、组织洽谈,对该新注册企业可进行国有资本投资,符合市级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条件的可用市级产业发展基金投资。

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新注册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单个企业投资额、投资方式、运作流程按《宿迁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运作方案》(宿政办发〔2016〕37号)执行。

鼓励研究院及其研发团队、科技人员依法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新注册的企业。

第二十条对研究院及其科研团队、科技人员以货币资金出资新注册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鼓励按不高于国有资本投资所持股权的30予以期权奖励。

第二十一条鼓励国有资本投资所得年度分红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奖励给被投资企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国有资本投资的股权可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优先转让给被投资企业中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团队。

第二十二条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宿迁新注册企业实施产业化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给予同等支持。

第二十三条新注册企业落户地优先为其提供发展空间,协调解决其办公、产业化用地需要。

第二十四条新注册企业享受市政府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奖补资金从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科技创新专项中安排。

第二十六条研究院及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实行信用管理,纳入全市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研究院建设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提升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水平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办法的通知》相关参考资料:
宿迁市惠农农业发展、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宿迁市交通投资、宿迁市交通产业集团、宿迁市金田塑业、宿迁市致富皮业、宿迁市开源置业、宿迁市城区开发投资、宿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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