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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商品交易中心发布落实金融办监管文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30 5:14:40 浏览:479

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发布关于落实江苏省金融办监管文件加强交易商适当性管理的通知,为规范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商合法利益,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交易中心将加强交易商适当性管理,提高交易商开户交易准入门槛,确保交易商是合格交易商或行业内交易商。

(原标题: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发布关于落实江苏省金融办监管文件加强交易商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2016年9月6日消息,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发布关于落实江苏省金融办监管文件加强交易商适当性管理的通知,为规范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商合法利益,根据宿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交易中心将加强交易商适当性管理,提高交易商开户交易准入门槛,确保交易商是合格交易商或行业内交易商。

该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落实江苏省金融办监管文件加强交易商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尊敬的运营中心、会员单位及交易商:

为规范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商合法利益,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宿金融办发【2016】26号)的要求,本交易中心将加强交易商适当性管理,提高交易商开户交易准入门槛,确保交易商是合格交易商或行业内交易商。具体要求如下:

一、交易场所的合格交易商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开户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保证金账户开立时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50万元;

2、交易商名下资产市值不得低于200万。交易商资产包含动产和不动产,开立账户时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资产证明材料。

本交易中心确定的资产为:(1)交易商本人银行存款;(2)交易商本人名下的房产;(3)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资产。

二、交易场所行业内交易商是指与交易产品相关的生产类、贸易类、加工类等交易商,包含与产业相关联的个体工商户。行业内交易商开立交易账户时,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作为行业内交易商入市且缺乏上述材料的,需由行业相关机构出具行业交易商证明。

三、在本交易中心新开户交易商,应满足上述第一或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四、被交易中心确定为“休眠账户”的交易商,若交易商需再次获取交易权限的,应满足上述第一或第二条规定条件;在适用第一条规定条件时,“休眠账户”中的保证金余额不应低于50万元。

本《通知》公告期15日,自公告期届满后施行。请运营中心、会员单位及交易商及时关注交易中心通知、公告等,各交易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做好应对措施。

特此通知。

江苏中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

《中苏商品交易中心发布落实金融办监管文管理的通知》相关参考资料:
金融监管、金融 监管空白、互联网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改革、如皋 银行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重庆金融监管、金融局 p2p 监管、金融局 保险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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