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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规划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15/10/19 20:42:38 浏览:5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宿迁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查阅《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宿迁市规划局网站(www。ghj.suqian.gov。cn)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城建展览馆、市规划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局属各分局)领取。

一、宿迁市规划局主动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宿迁市规划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获取方式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通过宿迁市规划局网站(ghj.suqian.gov。cn)、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分局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公共查阅窗口地点:市规划局:洪泽湖路140号附楼宿迁市城建展览馆1楼(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各规划分局公共查阅窗口地点详见后附受理机构表(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规划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市规划局及各规划分局申请获取。市规划局及各规划分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宿迁市规划局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具体见下表:

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电子邮件

宿迁市规划局

洪泽湖路140号17楼1711室

0527-84387030

223800

suqianguihua@163。com

宿城分局

宿城区党政

办公大楼

0527-84500882

223800

宿豫分局

宿豫区消防大队院内3楼

0527-84490100

223800

开发区分局

开发区管委会

一楼

0527-84380016

223800

湖滨新城分局

湖滨新城管委会

三楼

0527-84837819

223800

suqianguihua@163。com

●提出申请

向本市规划行政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宿迁市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宿迁市规划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宿迁市规划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www。ghj.suqian.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uqianguihua@163。com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宿迁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将当场答复或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

市规划局及各规划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市规划局及各规划分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自登记之日15日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分局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将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将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将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八)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工作机构:宿迁市规划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日常管理机构:宿迁市规划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宿迁市建设大厦1701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联系电话:84387228,传真:84387255

电子信箱:suqianguihua@163。com

四、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市规划局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84387030,地址:宿迁市建设大厦1711室,邮编:223800)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规划局违反《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在收到书面答复的60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各规划分局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在收到书面答复的60日内向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政府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因市规划局或各规划分局违反《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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