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家住徐州市睢宁县沙集镇的沙女士总算了结了一桩心事:她在宿迁某4S店购买的新车,原来是一位销售人员擅自做手脚从外地调来的旧车,后经投诉维权,终于得到了经济赔偿。
沙女士说,去年12月12日,她在宿迁某4S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车价6.2万元。10天后发现,右侧后门下方有不太明显小气泡,当时不太明显,就没怎么关注。到了今年5月上旬,她洗车时发现原来的小气泡明显增多增大,于是便去汽车修理门市请教。修车师傅说,起泡的地方明显是后做漆的,大约有1米多长,而且前机舱盖板也有被撞击过的明显痕迹。花钱购买的新车怎么会这样?沙女士于是来到4S店理论,可是4S店根本不承认对新车做过手脚,拒绝对她进行赔偿。一起之下,沙女士进行投诉维权。
宿豫区市场监管局城区分局接到这一诉求后,工作人员立即与当时的销售人员取得了联系,销售人员承诺会主动和沙女士协商解决。但让沙女士没想到的是,沟通后,销售人员竟让她提供车辆做漆的相关证据。无奈的沙女士只好再次投诉,要求能退回其购买的车辆,让4S店返还其购车款6.2万元,同时给她一定的经济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工作人员直接找到了4S店,要求其提供这辆车存在瑕疵的相关证据。这时才发现那位销售人员已经辞职了。当初这位销售人员得知沙女士有购车需求时,竟自作主张从外地调了一辆同款型车辆,而且开具的发票也是外地的,销货单位显示是外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地4S店对此事并不知情。如今发生的一切,那位销售人员虽已辞职,但是难辞其咎。
后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外地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于昨天对沙女士做出了经济赔偿,沙女士表示满意。(记者徐其崇通讯员蔡同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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