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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盲人保健按摩示范机构考评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21 13:29:18 浏览:561

来源时间为:2013-10-22

为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意见》(苏发〔2009〕11号),全面落实残疾人特惠政策,加快建立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0〕8号苏财社〔2010〕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贫困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是各级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当地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贫困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残疾人:

(一)年龄在16—60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

(二)生活明显不能自理,表现为长期卧床或日常生活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确需他人长期照料;

(三)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

(四)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

各县(区)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当放宽发放范围。

三、补贴标准

市定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0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50元。

四、资金来源

(一)补助经费纳入补贴对象所在县、区财政预算。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居民的护理补贴分别由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财政承担。

(二)年初各县区财政要足额安排本地当年应发补贴资金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发放。同时,要加大向上争取省级补助资金工作力度。

(三)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是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残疾人托养和护理服务费用的补助,超出补贴标准的服务费用,由申请人或其家庭自行承担。

五、审核程序

(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补贴申请,填写《宿迁市残疾人护理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度残疾人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和复印件;

2.低保证明或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

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和8月。

(二)审核公示

1.社区(村)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经济情况、健康状况、残疾人类别和级别进行初审,在本社区(村)张榜公示一周后,签署初审意见报送街道(乡镇)残联复审。

2.街道(乡镇)残联深入申请人社区(村)和家庭了解确认,并委托专业机构对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审核评估情况签署意见,分别于每年2月和9月底报送县(区)残联。

3.县(区)残联复核相关材料,组织抽查复审,并在县(区)政府(或残联)网站对申请人情况公示一周以上,然后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街道(乡镇)。对符合发放标准的,县(区)残联填写宿迁市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明细表和汇总表(附件2、3),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在每年3月和11月底前报送市残联和财政部门。

(三)确认服务

1.签订协议:街道(乡镇)残联及时将县(区)残联的审核意见通知社区(村)和申请人,指导社区(村)帮助申请人选择护理服务方式,明确护理服务提供者,完善护理服务手续,签订服务协议(或承诺书):(1)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经县以上残联评估确认,服务形式为全托、日托或入户护理。(2)当地暂时没有合格服务机构的地区,申请人应与当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认可的护理服务人员(包括亲友、邻居)签订护理服务协议,或由合法监护人提供护理服务承诺书。

2.确认服务:承担护理服务的机构(人员)应认真履行服务协议(承诺),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做好服务记录,并让受到服务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字确认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质量。乡镇、县(区)残联和社区(村)应定期深入残疾人家庭和服务机构,督导检查护理服务工作,确保服务到位。

(四)发放补贴

县(区)残联在收到申请人服务协议(或承诺书)后,按当地规定的发放补贴标准及时发放护理补贴。护理补贴一般应以护理补贴服务券、服务卡(本)等形式发放给申请人。对当地暂没有服务机构的农村地区,也可通过银行打卡支付等既符合当地实际又能保证资金安全的方式向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支付护理补贴。

(五)变更撤销

1.变更:补贴对象因迁址居住等原因符合更高补贴标准的,当年补贴标准不再调整。下一年度审核时按新情况申报审批。

2.撤销:补贴对象因收入改善、外迁、病故、康复等原因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乡(镇、街道)残联应于情况发生一个月内上报县(区)残联,终止补贴发放。

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按照以上程序,由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及区社管局、财政局落实。

六、监督管理

(一)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的安排,并对经费的发放实施监管。县(区)级残联负责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的审核审批和具体发放工作。

(二)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设立护理补贴资金专门账户,明确资金定期结算办法,确保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以及护理服务和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市、县(区)两级财政局、残联对护理补贴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要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并每年组织一次联合专项检查。

(三)各县(区)残联要严格残疾人护理补贴申领发放程序,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备齐申请材料及逐级审核审批手续,确保一人一档,并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基础数据库,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检查,根据补贴对象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更新。

(四)各县(区)要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护理服务机制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有资格资质的残疾人护理服务机构名单。要与审核评估确定的残疾人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基本服务内容和标准,明确淘汰退出机制。

(五)凡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全额追回已发资金,取消当事人享受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利用公务便利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七、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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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康盲人保健按摩中心、珍贵树种示范县考评、保健按摩师考评员、盲人按摩培训中心、盲人按摩技术学校、中国盲人保健网、考评机构认定、百佳示范服务区考评、党员示范岗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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