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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景区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3/30 4:48:38 浏览:1141

门监制章,其他服务项目应提供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税务票据。

(五)景区内其他各类经营性服务性价格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不得将不相关的景区捆绑为一个游览参观项目合并收费。

第二十七条景区配套停车场收费,按照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为调节入园人次,对于季节性较强的景区,可以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以淡季门票为基础,淡旺季门票差价一般不超过50。

第二十九条加强景区临时活动门票价格管理。景区举办投入较大的大型展览、短期游园活动,为确保活动安全,适当弥补成本,需临时提高门票价格的,临时门票上调幅度一般不超过50,且设置期限每年应不超过3个月。临时活动门票与旺季门票不得重叠,两者一年内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景区内主要游览参观点因故暂停开放时,应相应降低门票价格。

第三十一条建立景区门票价格成本监审和信息报告制度。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选择有代表性且有一定知名度的景区作为年度监审单位,科学分析成本动态和价格走势,定期向上一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景区收入、成本和客流量等相关资料。景区应当根据其服务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三十二条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景区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切实规范景区价格行为,维护全市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景区应当自觉接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所需的成本、价格以及帐簿、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由同级政府或上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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