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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宿迁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关于开展美容美发业化妆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4/4 10:57:55 浏览:557

为切实加强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全美容美发业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全面提高美容美发单位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和带动广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为社会大众营造安全、健康、放心的消费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美容美发业化妆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创建目标

以“十八大”精神为引领、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在全行业树立一批化妆品安全经营使用标杆单位,切实规范美容美发单位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促进美容美发行业诚信自律,倡导美容美发企业守法经营、安全合理使用化妆品,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升整体服务质量,促进全市美容美发行业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创建标准

(一)示范店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照,悬挂在店内显著位置,并按照许可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示范店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化妆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和销售等工作。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高中及以上的文化程度。

(三)示范店应按照化妆品安全相关法规规定,制定和落实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化妆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和岗位职责;化妆品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化妆品销售及使用台账制度;不合格化妆品召回和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制度;经营场所和仓储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和体检制度等。企业应将相关制度上墙公示,并对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考核。

(四)示范店应建立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档案。定期组织人员加强化妆品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每年应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教育。

(五)示范店营业场所和仓库应保持内外整洁,具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你防护设施,并按化妆品规定的条件储存相应化妆品品种;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应有防污染设施。

(六)示范店在进行化妆品营销宣传时(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使用的化妆品不能宣传疗效,不能使用医疗术语,不能标注适应症;不能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不能出现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的词语。

(七)示范店对陈列的化妆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定期检查储存产品的质量并记录,对易霉变、易受潮的产品应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

(八)示范店应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告的假冒伪劣、质量可疑或紧急处理的化妆品采取就地封存等控制性管理措施,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退货、换货、销毁。

(九)示范店发现所经营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或者使用,以登报公告、张贴告示等方式召回已售出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组织实施

全市美容美发业化妆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由市局会同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统一组织,负责制定示范创建标准及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店考核验收。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按照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动员和引导辖区内美容美发单位积极申报参创示范单位。各单位可对示范创建标准进行补充完善,组织辖区市场主体积极开展示范店的创建工作。每个县(区)创建美容美发业化妆品示范店不低于6个。

四、实施步骤

我市美容美发业化妆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分宣传动员、组织申报、现场验收、公告公示等四个阶段程序进行。

(一)宣传动员(5月底完成)。制定并下发活动通知,召开创建动员会议,公示创建标准;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辖区美容美发单位单位学习创建方案、培训创建标准,全面发动、引导美容美发单位单位积极参加创建活动。

(二)组织申报(6月10日前完成)。由自愿参与示范创建的美容美发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初审,对基本符合条件的,于6月10日前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推荐申报。

(三)现场考评(7月底前完成)。市局对申报材料复审通过后,会同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考评。

1、听取申报单位创建工作情况汇报;

2、对照《美容美发业化妆品安全示范单位现场检查评分表》实地检查经营场所,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考评组与申报单位交换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符合条件的可评定为全市美容美发业化妆品安全示范单位。

(四)公告公示(8月-9月完成)。对评定合格、拟定为全市美容美发业化妆品安全示范单位的企业信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间收到举报且复查确实不符标准的,取消其资格。

(五)认定授牌(10月底前)。公示期满,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命名并公布,正式授予宿迁市“美容美发业化妆品安全示范单位”,并颁发牌匾或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美容美发业化妆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是提升美容美发业化妆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消费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局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执政为民、提升监管形象的重要工作,充分认识开展美容美发业化妆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真正将这项活动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参与创建,做到认真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措施得力。

(二)帮扶指导,强化督导。美容美发业化妆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县局应对创建单位的工作指导,对获得“美容美发业化妆品安全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同时要注意研究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映。市局也将采取巡查及明查暗访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资格。

1.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警告以上的行政处罚,或发生有影响负面事件的;

2.经检查发现不符合创建验收标准,限期整改未能达到标准要求的;

3.自愿放弃示范资格的。

被取消示范资格的示范单位,自取消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示范单位。

(三)强化宣传,齐抓共建。创建活动需要相关经营单位、消费者等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各县(区)局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广泛宣传美容美发业化妆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及时报道创建工作动态和信息,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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