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宿迁市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出台了《市政府关于建立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切实缓解因病致贫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积极探索精准扶贫新机制,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切实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进程,决定“十三五”期间,在全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中建立大病补充保险制度。
2016年4月至9月,宿迁市审计局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对市本级、县(区)“十二五”期间省级扶贫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审计发现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中有部分农户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中小孩辍学,生活拮据,无法脱贫的问题,审计提出对因病致贫再扶持的建议,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采纳审计建议并出台了《意见》,《意见》对参保对象及条件、补偿方式及标准、资金筹集及划转、运行及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参保对象及条件。以“十三五”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为对象,开展大病补充保险工作。
二是补偿方式及标准。对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合规医疗费用经补偿后,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再次补偿。大病补充保险不设最高补偿限额,根据筹资规模合理设定补偿起付线及分段补偿比例。
三是资金筹集及划转。全市大病补充保险资金由市、县(区)分级筹集。市、县财政部门分别设立大病补充保险资金专户,专项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划转至当地专户。
四是运行及管理。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大病补充保险的承办保险机构。大病补充保险资金实行单独分项核算,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意见》还明确市、县(区)政府为全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实施主体责任单位,各级卫计、人社、扶贫、民政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审计、检察、监察等部门要加强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宿迁市审计局陈琴琴)
《宿迁市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建立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制度》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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