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8月27日,《焦点访谈》两次报道云南省鹤庆县一些林业公司廉价收购林农的林权证用于银行抵押贷款套取巨额资金的事情。如此做法给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带来了极坏影响,更损害了林农利益。近年来,林业部门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随着林权证归入不动产登记管理,农村土地流转规模逐步扩大,涉及到集体林权及林地使用权等经营交易相应增多,部分不法分子借机违规骗取林权抵押贷款的可能性增加,云南的事情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林权抵押贷款,可以将林业资源变为活资金,让林木真正成了“绿色银行”,为林业产业的科学发展搭建了良好的融资平台,为农户增收注入新活力,解决林农贷款担保难问题。宿迁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起步较早,风险控制较好。宿迁市在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中,从三方面着手,有效控制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一是规范林权登记发证。规范林权登记,依法确定林农对与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可以有效保护林农权益,避免不法分子以林权流转之名,行骗取林权之实。宿迁市林业局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严格按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进行林权登记。严格审查林权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更重要的是,对受理的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为期30天的公告,让群众充分知晓林权登记适宜,避免了林权不清晰或者有争议的被登记发证。对林权流转后发生林权变更的,要求林权权利人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办理林权变更时候,严格审查林权登记申请表、原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严格把关,对申请人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或委托授权书不齐备、不合规,申请登记的权属证明文件等有关文件缺失的,不予受理。这样从源头控制不法分子骗取林权的风险。
二是加强贷款审核与调查。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江苏省林业局、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通知》(苏林策〔2014〕11号)规定执行。严格把好贷款人资信关、贷款调查关和贷款办理关。在贷款人资格审查中要求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受理申请后,认真调查借款人及其生产经营状况、用于抵押的林权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清晰、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等;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交林权证原件。这样有效避免了未依法办理林权登记、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被作为抵押物的风险。
三是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如泗洪县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等林权需要承包、转让、出租、抵押的,纳入交易平台,实行阳光交易,有效避免了群众自行流转中因合同不规范、流转内容标注不详尽导致的风险。
《宿迁市三举措控制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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