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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景区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3/30 4:48:38 浏览:1138

关于印发宿迁市景区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价规〔2015〕121号

各县(区)物价(发改、经发)局、旅游局,管各景区:

按照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规〔2014〕7号)要求,市物价局会同市旅游局制定了《宿迁市景区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物价局宿迁市旅游局

2015年12月22日

宿迁市景区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景区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辖区内各类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园(含城市休闲公园、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以及商业性投资建设并经营的人造景观等各类景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景区价格是指对游客收取的各类景区门票价格、交通工具运输服务价格(缆车、观光车、游船等)、导游解说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以及景区内向游客收取的各类游乐设施等体验型游乐项目收费、各种商品和其他经营性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景区,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对公共博物馆(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除外)、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以及城市休闲公园等公益性景区,实行免门票开放。

第五条景区定价,本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理念,坚持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根据景区的性质和类别,以及与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依存度,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景区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价格部门是景区价格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价局负责市直属管理的景区价格日常监管和全市景区价格管理指导工作;各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所属景区价格日常监管工作。

市、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景区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行业组织接受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负责本行业价格自律。

第二章政府制定价格管理

第八条下列景区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包括依托世界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及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民间资本投资企业或个人收藏文物的展示单位除外)等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建设或管理的景区。

(二)景区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

(三)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内不具有游客自愿选择性的交通工具运输服务价格。

第九条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及其门票价格、各类服务价格实行目录管理,并对外公布。

第十条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景区价格,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保持合理比价。对门票价格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原则制定和调整,其他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重要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价格。

第十一条景区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游客、景区及有关方面可以向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书面建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和调整具体价格,并公告执行。重要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应按规定进行价格听证,并需向同级人民政府履行价格报批手续。市、县(区)4a级(含4a级)以上景区门票价格上调前,须报上一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充分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价格应按规定进行调整,其中上调不得超过规定的调整幅度;下浮幅度不限,具体价格由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决定。

(一)门票价格调整期限。门票价格应在调价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景区确因成本发生重大变化的(如重大改建、扩建等),可依法重新制定门票价格。较低等级景区门票价格原则上应低于较高等级景区门票价格。

(二)门票价格调整幅度。门票价格一次提价幅度为:50元以下的不超过35;50-100元的(含50元)不超过30;100-200元的(含100元)不超过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不超过15。以上调价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

(三)其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应在结合同类社会服务价格水平基础上,根据成本变化情况和经营者的建议予以适时调整,并履行成本公开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景区价格在制定和调整后,应抄送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并报上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制定和调整的门票价格与相关政策不符的有权进行干预。

第三章市场调节价格管理

第十五条下列景区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利用非公共资源投资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或社会资本部分利用公共资源投资建设、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景区门票价格;

(二)商业性投资建设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

(三)景区内可供游客自主选择的交通工具、导游解说等特需服务价格;

(四)景区内向游客收取的各类游乐设施等游乐项目收费、各种商品价格和其它经营性服务性价格。

第十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

第十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价格的提高,应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门票优惠

第十八条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对特殊群体实行以下门票优惠政策:

(一)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4米(含1.4米)以下儿童、70周岁及以上老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免收门票。

(二)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60-69周岁老人、低保户、特困户等凭有效证件实行半价门票。

(三)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对该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同一宗教的教职人员、受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免收门票。

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优惠措施由景区参照上述规定自主决定。

第十九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应根据自身特点及旅游市场情况,逐步建立景区免门票开放日制度。

第二十条景区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可实行批量优惠,优惠办法、优惠幅度由景区自主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为方便市民日常休闲锻炼,景区门票可出售月(季、年)票,月(季、年)票应体现价格优惠,也可多个景区联合制作出售联票。联票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门票。

第五章明码标价

第二十二条景区价格应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一)景区明码标价方式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景区应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格式和内容设计使用标价牌、价目表。门票标价内容应包括门票种类、门票价格、游览项目、服务内容。各种门票优惠,应标明优惠对象、优惠幅度、售票方法等。

(二)景区应在售票处或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和悬挂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制格式制作的标价牌、价目表,并公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景区举报电话,主动接受游客和社会监督。

(三)景区除应在对外公布的标价牌、价目表上公示门票价格外,还应当将门票价格印制在票面的显著位置,严禁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及联票价格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四)景区内各种向游客收费的游乐项目和其它经营服务项目,也应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实行单项收费的,除在总售票处公示外,还应当在游乐设施出入口单独标示。

(五)景区内各种商品的明码标价按《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境外游客较多的景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明码标价的内容,可以使用其他语言文字,但都应当有中文标示。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景区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服从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价格监管。

第二十五条景区应当诚实信用,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一)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下同)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

(二)景区内举办各种临时性展览、活动,临时提高门票价格。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除外。

(三)对景区内的公共厕所及强制性的小件寄存等配置服务实施收费。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景区内随意圈地、设置简易道具收取取景费。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游客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六)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歧视性门票价格或给予不同优惠政策。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价格行为。

第二十六条景区门票实行一票通游,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

(一)各景区不得将知名度最高的核心游览参观点设置为“园中园”单独售票。对景区内进出核心游览参观点必需的设施、交通工具等运营费用,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并入门票价格,景区不得自行分解售票收费。

(二)景区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严审批。

(三)景区将普通入园门票与“园中园”门票设置为通票出售的,通票价格应低于普通入园门票与“园中园”门票价格之和,并保证同时有普通入园门、“园中园”门票单独出售。

(四)景区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及联票必须盖有税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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