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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2/26 19:10:53 浏览:14

来源时间为:2022-07-29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缓缴期限。缓缴期为2022年7-9月份。对2022年7月份已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从10月份应缴费款中抵扣,即缓缴期限顺延为8-10月份。

二、做好统计监测。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按月汇总缓缴信息(格式详见附件)。

附: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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