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7-12-25
2016年8月,宿迁市制定出台《宿迁市侵害消费者权益失信行为惩戒办法》和《宿迁市侵害消费者权益失信行为认定办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失信认定,并实施联合惩戒,在全省率先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
《办法》实施以来,先后有2名自然人因预付卡逃逸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在融资授信、贷款担保、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商登记等方面被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先后有7家足浴店、3家宾馆因检测项目结果不符合标准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向宿迁市信用中心进行推送,被投诉经营者的按时接受调查率、一次性和解率均首次达到100,其中调查开始前的自行和解率超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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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电话、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