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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16/8/21 3:16:15 浏览:5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宿迁市档案局编制了《宿迁市档案局信息公开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宿迁档案”网站(http://sqda.suqian.gov。cn)上查阅本《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宿迁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宿迁档案”网站上查阅《目录》,还可以在本单位办公室进行现场查阅。

(二)公开形式

通过“宿迁档案”网站、新闻发布会、业务培训、便民手册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录“宿迁档案”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从新闻发布会、业务培训、便民手册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本单位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我局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宿迁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宿迁市太湖路69号档案综合楼1203室,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夏季8:30--11:3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27--84368456

传真号码:0527--84368456

电子邮箱:sqsdaj@126。com

通信地址:宿迁市太湖路69号宿迁市档案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223800

(二)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需填写《宿迁市档案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处领取,也可以在“宿迁档案”网站下载电子版。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后,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下载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受理机构送交。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除当场予以答复外,本单位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若可公开,依程序向申请人公开;若不可公开,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单位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流程见《》。

(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相关参考资料:
宿迁市人民政府、宿迁市宿城区政府、宿迁市文化局、宿迁市、宿迁市国税局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宿迁市开发区、宿迁市宿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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