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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捂盘惜售、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宿迁新出台“房八条”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

发布日期:2018/5/25 12:47:36 浏览:424

来源时间为:2018-05-04

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企业,以发放VIP卡、认筹、预订、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者理财产品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购房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手续时,应加强现场检查,施工进度达不到要求和与预售方案不一致的,不得予以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炒卖房号……

今天(3日)上午,记者从区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会议上获悉,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宿迁已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严禁违规营销、严格预销售许可与公示、加强售前现场检查、加强预销售过程现场巡查、合理控制房屋销售登记规模、加强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禁止变相设置销售门槛、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等“八条措施”,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

宿迁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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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速发现,针对有群众反映有企业变相设置销售门槛问题,《通知》要求,在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等方式,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确保公平选择房源。

据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如违反本《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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