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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2020年度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6/5 12:23:13 浏览:370

签订合同,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名义上的副产品氯化亚铁,实际是废盐酸液约1275吨,运至宿迁(桑德)污水处理厂用作污水处理净水剂使用。而桑德水务公司仅对运输来的液体中亚铁离子含量进行监测,达到50以上就认定为合格,对其他指标未监测。根据宿迁市生态监测监控中心监测,该公司废酸收集池内液体pH值小于1,总铬含量为270mg/L。同时,查明第三方公司及承运人员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贰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该公司将废盐酸(危废)委托无经营许可证单位处置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罚款。

九、“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9月17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对宿迁杰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主要原辅料为黄沙、石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水等;该公司商品混凝土项目于2013年8月取得原宿迁市环保局环评批复,2018年分别通过自主验收及固废、噪声验收;该公司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中明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不合格砂石和剩余混凝土及沉淀池产生的沉渣,要求综合利用于建筑行业,该公司负责人称目前上述固废主要交由砖瓦厂拖走制砖;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沉淀池捞出的沉渣露天贮存于厂内及厂区西侧空地,未按要求规范化贮存利用。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45.2万元罚款。

十、“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自行监测”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9月11日,泗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对泗阳旭杰食品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监测频次要求对排放的废水进行自行监测。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贰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规定。对该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监测频次要求对排放的废水进行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5.96万元罚款。

上述案例仅是不同环境违法类型的个案体现,反映出一些排污单位不能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该治理的污染不治理,该整改的问题不整改,该管理的问题不严管,对当地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希望各排污单位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认真抓好环境问题整改,切实履行法定治污义务。

各地要切实担负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各地生态环境执法单位要敢于碰硬,严厉打击恶意排污、严重侵害环境利益的排污者,进一步营造透明公正的执法环境,为改善全市环境质量、建设江苏生态大公园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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