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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5/16 11:48:14 浏览:111

来源时间为:2023-04-17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各功能区相关职能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按照市委市政府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要求,现就开展全市涉企收费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是2022年以来,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等领域不按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涉企收费政策、落实各项涉企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等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

二是对2022年涉企乱收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

二、整治重点

(一)交通物流领域。重点整治水运、公路、铁路等领域落实助企纾困有关降费优惠政策不到位、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港口建设费等费用或重复收费、为规避政策规定拆分收费项目、不执行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等问题。查处部分企业利用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多种费用、随意提升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严禁有关单位以疫情防控为名向交通物流企业实行强制摊派等,切实保障货运物流畅通高效。加强对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监管,依法查处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随意增加信息服务费、会员费以及不合理压价等行为。依法查处船代、货代企业垄断服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重复收费、明码标价不规范以及港口收费优惠减免政策执行不到位等违规行为。专项检查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和港外堆场收费情况,重点检查集装箱提箱、洗修箱、二次吊箱等作业的收费行为,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

(二)水电气暖领域。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的任何费用。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筑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施工建设,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应按政府规定的方式向其终端用户收费,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等,应相应通过分摊方式或者收取物业费、租金等解决,不得向终端用户重复收取。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无需用户投资。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

(三)地方财经领域。重点整治降费减负助企纾困政策未有效落实、采取打折扣搞变通方式侵蚀降费减负红利、相关政策红利未及时有效惠及市场主体等问题,严禁违反收费基金立项审批权限自立名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落到市场主体。征收过头税费、集中开展逐利式乱检查乱罚款、向市场主体强制或变相摊派等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的行为,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

(四)金融领域。重点整治商业银行未按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总行价目表自立项目收费、超出服务价格目录范围和标准收费、超出协议约定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收取费用、转嫁成本、存贷挂钩、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小微企业服务收费优惠政策、执行内部减免优惠要求不到位、服务合作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同时关注假借服务名义收费、规避政策制度要求、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施加不当影响、忽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重点整治利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其他行政影响力违规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按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等行为。

(六)中介服务领域。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承担中介事项费用、向市场主体转嫁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擅自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或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之外违法违规实施涉审中介服务、要求企业提供评估评价评审报告等行为。严厉查处政府垄断性交易平台对建设工程、水利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收取交易服务费和其他费用行为。严肃查处行业主管部门不按“宿迁免费办”要求承担要求企业配备的设备系统和产品费用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至5月)。由市交通运输部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宿迁银保监分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牵头,会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梳理编制2015年以来本领域、本地区国家、省、市涉企收费政策清单,对照清单在系统内或行业主管范围内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企业负担调查),重点围绕企业举报投诉问题、借疫情防控名义违规收费增加企业负担、不落实执行“宿迁免费办”等惠企政策、以及变相截留涉农资金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或调查,建立涉企违规收费问题台账。各县区(含功能区,下同)也要相应开展相关工作。

各牵头部门、各县区要在4月25日前完成涉企收费政策梳理编制,5月26日前完成本领域、本地区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或调查工作,建立违规收费台账,并于5月31日前将本领域、本地区涉企收费政策清单、涉企违规收费台账、自查自纠或调查情况报告,反馈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

(二)专项检查阶段(6月至9月)。对自查自纠、企业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以及企业举报投诉反映问题,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移交市场监管、审计、财政、民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法查处,根据查处结果依法纳入信用系统。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于9月底前反馈市市场监管局。

(三)督查总结阶段(10月至11月)。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区涉企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根据政策梳理、自查自纠、专项检查、专项督查情况,系统梳理总结各领域、各县区专项整治成果,提炼总结典型经验做法,深入分析涉企违规收费原因,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形成涉企收费专项整治情况报告。

各部门收费专项整治具体任务分工详见附表。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部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宿迁银保监分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局等部门,要按照附表任务分工,明确专人做好涉企收费专项整治收费政策梳理、自查自纠和企业负担调查牵头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查处不落实涉企政策行为。

(二)畅通投诉渠道。畅通12381、12315等投诉举报热线,收集问题线索。重点整治领域投诉线索按照工作任务分工,由相关牵头部门核实处理;其他领域的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地方核实处理。各县区、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问题处理台账,及时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整改结果反馈投诉方。

(三)加强宣传引导。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审计、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各牵头部门,宣传涉企收费政策清单、各项降费减负政策、专项整治成效,推广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经验做法,通报曝光加重企业负担的严重违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     苏嘉欣 84357207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刘丰宇 84338809

市财政局         张 飞 84363060

市民政局         许蒙蒙 84363686

市交通运输局     蔡瑞丽 84355016   

市行政审批局     朱 莉 84396621

市审计局         张 晴 84390027

宿迁银保监分局   严 龙 84313908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陈 茜 84358602

附件:宿迁市2023年涉企收费专项整治任务分工表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民政局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宿迁市行政审批局

中国银保监会宿迁监管分局

宿迁市审计局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宿迁市涉企收费专项整治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作内容

牵头单位

配合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自查自纠阶段

4月25日前完成涉企收费政策梳理编制。

5月26日前完成本领域、本地区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或企业负担调查。

5月31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本领域、本地区涉企收费政策清单、涉企违规收费台账、自查自纠或企业负担调查情况报告。

1

交通物流

1. 水运、公路、铁路等领域落实助企纾困有关降费优惠政策不到位、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港口建设费等费用或重复收费、为规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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