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鈥嬎耷ㄊ?月1 X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23/8/1 12:17:49 浏览:79

来源时间为:2023-07-25

时间:2023年7月25日上午9:00

地点:宿迁日报社辅楼新闻发布厅

主持人:熊 磊宿迁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发布人:宿迁海关副关长 张光明

        宿迁市司法局副局长 邱耀久

        宿迁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杨文杰

【熊磊】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2023年7月1 X新闻发布会。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新华日报、省广电总台、现代快报、扬子晚报、中新社、中江网、宿迁日报社、市广电总台。

参与今天发布的嘉宾是:宿迁海关副关长张光明,宿迁市司法局副局长邱耀久,宿迁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杨文杰,本次发布会共2项议程,一是新闻发布,二是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宿迁海关副关长张光明同志发布《宿迁海关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16条措施》。

【张光明】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

“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海关总署、省委省政府以及南京海关有关工作要求,宿迁海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海关优化营商环境16条》和《南京海关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29条措施》,立足宿迁实际,以打造一流口岸营商环境为导向,落细落实各项部署,出台《宿迁海关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16条措施》,全力服务宿迁外贸高质量发展。现将措施内容发布如下:

一、持续提升跨境物流效率

积极争取“船边直提”“抵港直装”改革试点,进一步推动两步申报、进口转关等模式在宿迁落地。加强与太仓、连云港等海关的联系配合,推动宿迁港宿迁-太仓、宿迁-连云港、宿迁-上海班轮常态化运行,为外贸发展构建稳定的物流通道,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对纳入适用范围的农食产品,如命中属地查检作业指令,根据企业申请,开展优先查检和“5 2”预约查检。

二、支持先进技术设备进口

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进口税收政策的宣传,帮助和引导有关企业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准确办理涉企减免税业务。支持引进先进仪器设备,为宿迁市“6 3 X”产业发展提供更多便利,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三、促进重要农食产品进出口

积极参与进境农产品检疫准入工作,指导辖区有需求的企业申报进境粮食储备库资质,推进落实进境粮食初审联系单电子化和智慧后续监管,促进农产品安全高效、多元化进口,保障粮食供应链安全。

四、促进重要能源和矿产品进出口

持续优化检验监管要求和模式,对进口低风险矿产品实施“先放后检”,对进口镍矿等矿产品实施检验结果出具前差额担保进口,帮助企业资金快速回笼,进一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五、持续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实行“互联网 海关”,加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广应用,对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和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全流程“不见面审批”,促进通关便利化,参与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单一窗口”互联互通,促进智享联通。

六、助力争设开放平台

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加快保税物流中心的申创工作,加强对物流中心基础设施和物流中心建成后项目引进的政策指导,助推宿迁更高水平开放。

七、促进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

支持宿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推进海外仓企业备案无纸化,完善综合信息化服务平台功能,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大力发展9710、9810模式,助推更多宿迁产品走向世界。在条件成熟时,支持宿迁发展9610、1210等模式,培育外贸发展新的增长点。

八、服务自由贸易协定

做好优惠贸易协定实施效果跟踪分析,准确定位辖区重点商品和企业开展靶向指导,分类施策,落实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帮扶重点行业、企业充分利用原产地规则享惠,提升协定利用率,进一步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高质量实施,服务我国进出口企业尽享RCEP等自贸协定关税优惠。

九、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参与推动实施报关单、发票信息电子交互,实现企业在“单一窗口”和电子税务申报系统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报关单、发票信息,实现出口退税申报报关单、发票“免填报”,便利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加大对企宣传培训力度,帮助广大外贸企业更快更便捷开展出口退税申报。

十、加强高级认证企业培育

加大辖区“专精特新”企业信用培育力度,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为重点,对有申请意愿的企业开展重点培育,助力更多企业成为AEO企业,享受互认便利措施,到2023年底实现辖区高级认证企业数量增长25。

十一、扩大主动披露政策适用范围

加强守法便利宣传,贯彻落实扩大主动披露政策适用范围,引导企业增强自律意识。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依法减免缴纳税款滞纳金,为企业提供容错纠错、守法便利通道。

十二、推动加工贸易提档升级

支持企业向商务部门申请保税维修资质;严格落实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惠企政策,加大加工贸易改革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助力宿迁制造业规模化运营、集团化发展,促进产业链稳定;积极参与南京海关有关加工贸易提档升级政策研究。

十三、持续做好技贸措施咨询服务

加大国外技术、标准、规则研究力度,梳理农食产品技贸措施,通过海关总署技贸措施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开展技术贸易措施影响统计调查,帮助企业应对不合理贸易壁垒,收集企业反映的国外技贸问题,加强对企业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新规宣讲培训,助推重点食品农产品出口稳规模优结构。

十四、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

强化自主品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鼓励企业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鼓励企业加快自主品牌培育,对中小企业在海外维权提供指导和支持,继续开展好“龙腾行动2023”。加强对跨境电商企业知识产权政策宣讲和风险提示。

十五、强化外贸形势分析和海关统计服务

做好外贸数据发布,加强对能源、粮食、劳动密集型产品等重点商品进出口跟踪监测,研判分析外部市场需求变动情况。加大海关统计在线查询系统的推广力度,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数据支持。

十六、用心用情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推行“海关关长送政策上门”服务,积极发挥关领导挂钩帮扶企业机制,抓好重点外贸企业、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通关保障。持续开展“1 5 N”惠企政策宣传,培育企业关务人才,有效运用“问题清零”机制,快速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

海关应开放而生、随开放而兴。在南京海关党委的坚强领导和宿迁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宿迁海关严守国门、服务发展,积极发挥海关职能优势,不断致力营造更为便利化、法治化的口岸营商环境,始终与改革浪潮同呼吸,与地方经济发展共命运。借此机会,向始终关心、支持和宣传海关工作的媒体朋友们表示诚挚谢意,也衷心希望各位媒体朋友继续宣传报道海关工作。

下一步,宿迁海关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组织推进和统筹协调,对各项措施进行细化分解,以更加扎实的作风、务实的态度,推动各项措施尽快落地见效,解企业忧难、为企业减负、助企业享惠,全力促进宿迁外贸平稳健康发展。

【熊磊】

谢谢张关长,下面请市司法局副局长邱耀久同志发布《宿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邱耀久】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

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今年6月30日宿政发〔2023〕69号文件公布了《宿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发布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2015年,我市制定出台了《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宿政发〔2015〕178号),对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2022年6月,省政府制定公布了《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2022年7月,省人大制定公布了《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条例和省政府规章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市司法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宿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初稿,并向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征求了意见。2023年6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六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宿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共8章64条,在《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相关管理措施,增加了部分管理规定。

一是进一步细化完善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要求。《办法》第七至十二条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作了具体规定,并对可以申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情形进行了列举;要求申请部门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本级政府申请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立项。未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以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以政府名义出台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报主要负责人确定是否增加立项。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不同处理方式。《办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规定的事项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的、确实不需要制定或者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不合法的,退回起草单位,并要求起草单位研究修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缺失的,退回起草单位,并要求起草单位履行相关制定程序;拟设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不具有可行性、合理性,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不规范的,提出修改建议。同时规定,规范性文件草案退回后,重新报审的,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办法》第五十七条要求制定机关应当每隔2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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