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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7/27 14:42:00 浏览:502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近日下发了《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检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51号),为保证此次检查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市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宿迁市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检查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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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宿迁市财政局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日

宿迁市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

检查实施细则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检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检查目的

总结“十二五”以来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取得的成就,了解掌握市县(区)社会保险政策制定、执行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情况,摸清社会保险基金的实有家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情况,梳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完善政策、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二、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三、检查内容和对象

本次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县(区)对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及财政补助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社会保险待遇及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存储、收益及账实相符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相关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情况,经办机构年度稽核计划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情况。

(一)社会保险政策制定与执行情况

1.《社会保险法》执行情况。

2.《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和省政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执行情况。

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执行情况;2015年下半年社会保险缴费上下限基准数与省厅、市局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上下限基准数差距等情况。

4.市、县(区)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情况,以及与国家、省、市政策衔接情况;

5.《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执行情况。

6.执行《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和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政策等情况。

7.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情况。

8.执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情况

1.各地公布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或缴费比例,以及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执行情况。

2.各地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前补缴费、累计欠缴费、清欠、减免、缓收或核销等情况与依据。

3.各地财政补助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4.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及金额情况。

(三)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与基金支付管理情况

1.社会保险基金待遇支出与基金支付情况。

2.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执行情况。

3.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执行情况。

4.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待遇以外支付资金到位情况。

5.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费用结算情况。

6.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金额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情况

1.社会保险基金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情况。

2.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存储、投资运营及收益情况。

3.是否存在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或者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等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管理情况

1.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2.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和评估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情况

1.各地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2.各地按照年度计划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及处理结论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情况

各地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及岗位设置情况。

四、检查方式和步骤

本次检查以各地自查和市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各地自查为主。本次检查共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6月5日前)

1.各地根据本细则成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和地税机关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联合检查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各地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于6月5日前统一报市联合检查组(一式五份)。

3.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设立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

(二)检查阶段(6月5日—6月30日)

1.市、各县(区)相关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并结合自查情况,认真填报2015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表(附件5),并撰写自查报告。各县(区)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员的承诺书、自查报告和报表应于6月10日前统一报送各县(区)联合检查组办公室(县区人社部门),同时分别报送上级业务部门;市各相关单位应于6月10日前将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员的承诺书、自查报告和报表统一报送市联合检查小组。

2.市、各县(区)联合检查组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本级开展检查,被查单位应向联合检查组汇报自查情况,提交2015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表、自查报告并签署承诺书(附件2)。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市、各县(区)联合检查组对本级各被检查单位的2015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表进行汇总,并于6月15日前将报表(电子档)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市联合检查组在对各县(区)上报的2015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表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对各县(区)进行检查(6月16日-24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市联合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发现自查报告、检查表等不实的,应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相关县(区)、单位进行整改。市联合检查组于6月30日前将审核汇总无误的2015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表(电子档)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三)迎查阶段(6月30日—7月15日)

市、各县(区)做好迎接省联合检查组抽查的准备。

(四)总结报告阶段(7月10日前)

1.各县(区)联合检查组办公室于6月30日前向市联合检查组办公室报送本行政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和监督检查情况专项检查报告,并附有填表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等签名及加盖单位印章的2015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纸质表(一式五份),同时报送正式电子版报表。

2.市联合检查组于7月10日前向省联合检查组报送宿迁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和监督检查情况专项检查报告,并附审核无误的有填表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等签名及加盖单位盖章的2015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纸质表(一式五份),同时报送正式电子版报表。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本次检查活动,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制定检查细则,明确检查分工和时间表,加强统筹协调和部门联动,确保检查按时保质完成检查任务。本次检查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牵头其经办的新农合检查项目,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人社、卫生、财政、地税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自查工作,做好各自业务范围的检查报告和报表审核、汇总工作,并及时报送市联合检查组办公室。

(二)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检查实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检查方案和本检查实施细则的要求,抽调业务骨干,认真开展自查和组织检查,也可视情况邀请有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参与检查。本次检查涉及的内容与事项,各地要逐项检查核实,做到不留死角,不降低标准,不弄虚作假,并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边查边改,确保检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三)认真总结完善,及时上报材料。自查和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认真总结检查工作的落实开展情况,对方案和细则中要求的检查内容和对象进行逐条逐项进行总结,重点总结存在的问题、整改和处理措施,并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已整改的应按要求附有关说明和证明材料;对按方案和本细则要求填报的各项报表,各县(区)、各单位要认真据实填报,确保准确、客观、合理,填报时严格按照省方案和本细则要求,不得随意更改、漏填漏报。各县(区)要按要求准时上报各项报告和报表,保证本次检查顺利进行。

(四)严格监督执法,依法整改处理。各县(区)各部门负责人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员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本次检查需要提供和填报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其中:涉及社会保险基金资产情况的,要提供银行对账单、定期存单或者购买国债等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对本次检查发现但尚未整改落实的问题,各县(区)要随自查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如实上报,并于8月31日前整改落实到位。对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未如实上报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未按规定整改落实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依据《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责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冯遵义;联系电话:84359727,电子邮箱:m。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系人:李波;联系电话:84389737,电子邮箱:sq4389312@126。com。

市财政局联系人:张飞;联系电话:84363079,电子邮箱:。

市地方税务局联系人:祖广聪;联系电话:84387831,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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