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6-02-01
法制网讯(通讯员朱来宽丁同清)1月26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公职人员酒后随意拍摄办公场所、谩骂、侮辱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院办公秩序的闫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宿城法院在执行一起担保追偿纠纷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因对法院执行不满,遂找到在宿迁某国税局工作的朋友闫某陪同到法院“出出气”。
1月26日下午,刘某、闫某到法院执行干警办公室后,在与案件承办人没说几句,闫某便无故拿着手机在办公室四处拍摄,被制止后闫某还张口辱骂执行干警,经执行干警多次多人劝说和解释,闫某拒不停止自己过激行为,严重扰乱法院办公秩序。
执行干警发现闫某满身酒气,经向其询问姓名、出生日期和住址等情况时,闫某均称喝多了,不清楚,也不识字,后又谎称自己叫“闫明”。慑于法律威严刘某向执行干警说出闫某的真实姓名,经查询户籍记信息比对后,执行干警发现闫某竟是宿迁某国税局工作人员。得知法院查实其身份后,闫某主动向执行干警承认错误,并对其过激行为表示道歉,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法条链接: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等,人民法院可以对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进行拘留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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