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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7/10/13 16:28:30 浏览:876

来源时间为:2017-01-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务信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现对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我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以及机关内部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主要职责是:贯彻上级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拟定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就政务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监督保障提出建议方案;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督促、检查和考核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机关各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由办公室牵头,监察室监督。

机关各部门应确定专人办理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机关政务公开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机关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七条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机关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分工以及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权限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机关制定的有关制度;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四)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五)行政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六)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管理制度;

(七)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

(八)本机关工作纪律、服务承诺和监督渠道;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八条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应将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其内容包括政务信息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的基本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查寻途径等。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本机关政务信息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咨询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以及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方法。

第九条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渠道:

(一)电子政务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发放征求意见函、问卷调查等;

(四)政务公开服务热线;

(五)在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印制办事指南等;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下列信息应向机关内部公开:

(一)机关重大决策、重要部署;

(二)干部交流、考核、培训、任免、奖惩情况;

(三)机关内部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四)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包括预算、决算,债权债务,日常费用开支,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大额资金运作,各种会议经费开支结算等情况;

(五)固定资产的配置与管理情况,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出租、转让、变卖、报损等情况;

(六)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重点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项目预算、决算及专项资金使用,房屋建设、维修及有关基建项目的计划、预算、决算、支付等情况;

(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八)其他需要向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十二条向机关内部公开信息的渠道:

(一)宿迁工商文化网、基层信息网;

(二)机关全体人员会议、局务会等会议;

(三)文件、信息简报;

(四)机关公告板、公开栏;

(五)其它适当渠道。

第十三条各级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和向机关内部公开信息的归口管理和审核把关。

机关各部门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形式提出初步意见,办公室在审核文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本机关领导审定。

文件形式以外的重要政务信息需要公开的,由各部门提出公开范围、形式,经办公室审核,并报本机关领导审定后提供发布;一般政务信息由各部门提出公开范围、形式,经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提供发布。

第十四条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通过适当渠道发布;

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五条各部门拟作出的决策、编制的规划、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对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作出决定: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或内部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举行听证会;

(三)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三章政务信息的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申请,也可以当面申请,由各级办公室统一受理。当面申请的,由办公室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申请时间。

第十七条办公室受理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后,应及时转告承办该政务信息的有关部门办理。除可以当时答复或提供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区别下列情况予以答复或提供: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政务信息,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渠道;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三)被申请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本机关保密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其性质予以审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十九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下列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供复印或者安排查阅;

(二)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电子邮件或给予磁盘复制;

(三)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四)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政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政务公开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有:

(一)依照本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内容、形式、程序和要求,实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情况;

(二)群众评价情况;

(三)上级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及量化标准,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安排部署;

(二)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考核等次,经党组审定后通报结果,实施奖惩。

第二十三条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个人给予通报,取消本年度被评为先进、模范等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对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该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纪检监察部门对于群众投诉举报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要及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

第二十六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原则。

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规定,该公开的内容未公开,公开的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未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未按规定方式、程序、时限和范围进行公开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或以政务公开名义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在政务公开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

(六)违反规定向公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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