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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出生缺陷救助试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7/4 11:12:11 浏览:1412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各开发区、新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做好出生缺陷救助工作,提高患儿诊断治疗率,降低致死致残的发生,按照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统一部署,我委拟在全市开展出生缺陷救助试点项目工作。现将我市《出生缺陷救助试点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患儿救助工作。

市项目实施单位联系人:仇亚丽,联系电话:81181512,邮箱:18082308992@189。cn。

宿迁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7月3日

宿迁市出生缺陷救助试点项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省、市“十三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等纲要规划精神,切实做好出生缺陷救助工作,大力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开展,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关于印发<出生缺陷救助试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江苏省出生缺陷救助试点项目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项目内容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出生缺陷患儿的诊断及治疗提供救助,开展针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针对群众的宣传动员和健康教育。

二、项目地区

全市所有县、区均为项目地区。

三、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0-14周岁(含14周岁)临床诊断的在救助病种范围的遗传代谢病患儿。

2、家庭经济困难(需有村委会/居委会提供的家庭贫困证明,模版见附件1)。

3、诊疗费用的自费部分大于等于3000元。

4、通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报销比例达到90的病种除外。

四、救助病种

(一)新生儿48项遗传代谢病串联质谱检测出的病种(氨基酸、有机酸和脂肪酸三大类疾病)

表1有机酸血症类遗传代谢病

序号

疾病名称(酶或缺陷)

1

异戊酸血症(异戊酰辅酶A脱氢酶)

2

戊二酸血症I型(戊二酰辅酶A脱氢酶)

3

3-羟基-3-甲基戊二酸血症(3-羟基-3-甲基戊二酰基-辅酶A裂解酶)

4

多种辅酶A羧化酶缺乏症(全羧化酶合成酶、生物素酶)

5

甲基丙二酸血症(甲基丙二酰辅酶A变位酶)

6

甲基丙二酸血症(腺苷钴胺素合成酶)

7

甲基丙二酸血症合并同型半胱氨酸血症(MMA变位酶及MTHF甲基转移酶)

甲基丙二酸血症合并同型半胱氨酸血症(MMADHC蛋白、MMACHC蛋白等)

8

3-甲基巴豆酰辅酶A羧化酶缺乏症(3-甲基巴豆酰辅酶A羧化酶,α,β)

9

丙酸血症(丙酰辅酶A羧化酶)

10

β酮基硫解酶缺乏症(β酮基硫解酶)

11

丙二酸血症(丙二酰辅酶A脱羧酶)

12

异丁酰甘氨酸尿症(异丁酰基-辅酶A脱氢酶)

13

2-甲基-3-羟基丁酸血症(2-甲基-3-羟基丁酰辅酶A脱氢酶)

14

2-甲基丁酰甘氨酸尿症(2-甲基丁酰辅酶A脱氢酶)

15

3-甲基戊烯二酸血症(3甲基戊二烯二酰辅酶A水解酶)

16

乙基丙二酸血症

表2脂肪酸氧化缺陷类遗传代谢病

序号

疾病名称(酶或缺陷)

1

中链酰基辅酶A脱氢酶缺乏症(中链酰基辅酶A脱氢酶)

2

极长链酰基辅酶A脱氢酶缺乏症(极长链酰基辅酶A脱氢酶)

3

长链羟酰基辅酶A脱氢酶缺乏症(长链-3-羟脱氢酶)

4

三官能团蛋白质缺乏症(三官能团蛋白[ɑ,β亚基])

5

原发性肉碱缺乏症

6

短链酰基辅酶A脱氢酶缺乏症(短链酰基辅酶A脱氢酶)

7

戊二酸血症Ⅱ型(电子转移黄素蛋白[ETF;ɑ,β亚基、ETFDH])

8

短链左-3-羟酰基辅酶A脱氢酶缺乏症(短链左-3-羟酰基辅酶A脱氢酶)

9

中链酰基辅酶A硫解酶缺乏症(中链酰辅酶A硫解酶)

10

肉碱棕榈酰转移酶缺乏症Ⅱ型(肉碱棕榈酰II型)

11

肉碱-酰基肉碱的移位酶缺乏症(肉碱-酰基肉碱移位酶)

12

肉碱棕榈酰转移酶缺乏症I型(肉碱棕榈酰Ia型)

13

2,4-二烯醇-辅酶A还原酶缺乏症(2,4二烯醇-辅酶A还原酶)

表3氨基酸代谢障碍类遗传代谢病

序号

疾病名称(酶或缺陷)

1

高苯丙氨酸血症

2

枫糖尿病(支链ɑ-酮酸脱氢酶)

3

高胱氨酸尿血症(胱硫醚β合成酶【CBS】)

4

瓜氨酸血症Ⅰ型(精胺丁二酸合成酶)

5

精胺丁二酸酶缺乏症(精胺丁二酸裂解酶)

6

酪氨酸血症Ⅰ型(延胡索酰乙酰乙酸水解酶)

7

高苯丙氨酸血症(变种,良性;苯丙氨酸羟化酶)

8

酪氨酸血症Ⅱ型(酪氨酸转氨酶)

9

生物碟呤生物合成病(6-丙酮酰四氢蝶呤合成酶)

10

高精氨酸血症(精氨酸酶)

11

酪氨酸血症Ⅲ型(4-羟基-苯基-丙酮酸氧化酶)

12

生物碟呤的再生障碍(二氢蝶啶还原酶)

13

高蛋氨酸血症(甲硫氨酸腺苷三磷酸钴胺素腺苷转移酶)

14

瓜氨酸血症Ⅱ型(天冬氨酸谷氨酸载体【柠檬酸】)

15

高鸟氨酸血症-高血氨症-高同型瓜氨酸尿症综合症

16

高脯氨酸血症

17

非酮性高甘氨酸血症

18

鸟氨酸氨甲酰转移酶缺乏症

19

氨甲酰磷酸合成酶缺乏症

(二)其他遗传代谢病病种(17种)

表4其他遗传代谢病病种

序号

疾病名称(酶或缺陷)

1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ongenitalhypothyroidism

2

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congenitaladrenalhyperplasia

3

半乳糖血症galactosemia

4

肝豆状核变性hepatolenticulardegeneration;Wilsondisease

5

糖原累积病glycogenstoragedisease

6

粘多糖病mucopolyasccharidosis

7

尼曼匹克病Niemann-Pickdisease

8

戈谢病Gaucherdisease

9

法布里病Fabrydisease

10

粘脂病mucolipidosisdisease

11

家族性高甘油三酯血症familialhypertriglyceridemia

12

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metachromaticleukodystrophy

13

球形脑白质营养不良Sphericalleukodystrophy;Krabbedisease

14

神经节苷脂贮积病gangliosidosis

15

多种硫酸酯酶缺乏症multiplesulfatasedeficiency

16

低磷性佝偻病phosphopenicrickets

17

线粒体病mitochondriopathy

(三)以上救助病种名单仅供参考,如有不在名单中,但实为遗传代谢病的,交由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纳入救助范围。

五、救助标准

对患儿在2015年1月1日(含)至2017年12月20日(含)期间产生的诊疗费用进行救助(以正规的医疗发票时间为准),依据自费情况救助标准(人民币金额)如下:

1、自费部分大于等于3000元,小于5000元的,救助标准为3000元;

2、自费部分大于等于5000元,小于7000元的,救助标准为5000元;

3、自费部分大于等于7000元,小于1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7000元;

4、自费部分大于等于1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10000元。

六、组织管理

试点项目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与基金会共同组织实施,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负责我省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卫生计生委基妇处负责我市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市卫生计生委工作职责。

负责本市项目的组织管理,统筹安排项目各项工作,定期召开项目工作会议掌握项目进展情况,明确市级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责任务,做好项目宣传、人员培训和督导检查。

(二)市妇幼保健院工作职责。

市妇幼保健院作为本市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救助患儿的资格初审,将初审合格的患儿相关资料上报至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对获得救助资格的患儿发放回执单,指导患儿及其监护人填写后上报至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对获得救助款的患儿进行回访;负责救助项目的宣传和资料存档等工作;配合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并将相关资料按要求报送给省项目管理单位。

(三)县(区)卫生计生委工作职责。

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管理,统筹安排好项目各项工作,定期召开项目工作会议掌握项目进展情况,明确辖区出生缺陷救助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做好项目宣传,提高患儿监护人的知晓率与参与率,抓好人员培训,组织符合救助条件的非新筛发现患儿的相关资料的填写、审查、报送等工作,开展好工作督导检查。并于7月5日前将辖区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报送市卫计委基妇处。

(四)其他。

市妇产医院按照市妇幼保健院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统计、上报、审核、录入等各项工作。自2017年7月起,于每月10日前,按照市妇幼保健院要求,及时上报全市活产数、筛查数、新增确诊儿童名单等数据及有关资料。

七、救助流程

(一)提出申请。由患儿的法定监护人向市妇幼保健院提出救助申请,填写《出生缺陷救助试点项目患儿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申请表内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初审及信息录入。由市妇幼保健院对患儿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其中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不合格的通知患儿法定监护人补齐后再次申请。初审工作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通过后,由市妇幼保健院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出生缺陷患儿救助管理系统。

(三)省级复审。由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省内相关专家进行复审工作,确定救助对象并将救助名单报至基金会,基金会将复审后情况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四)发放救助患儿回执单。经基金会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妇幼保健院向救助患儿监护人寄发《出生缺陷救助试点项目救助患儿回执单》(附件3),指导患儿监护人填写回执单并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票据及相关资料(详见回执单内规定),并将回执单、医疗票据及相关资料报省项目管理办公室。

(五)拨付救助款项。回执单及相关资料由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至基金会。基金会对患儿所有资料及医疗票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向救助患儿银行账户拨付相应救助款项,并告知项目管理办公室。

(六)回访。市妇幼保健院在基金会拨出救助款15个工作日内及半年内对救助患儿监护人进行两次回访,填写《出生缺陷救助试点项目救助患儿回访情况登记表》(附件4),了解救助款项到位情况、患儿治疗情况、项目反馈意见等,并将回访信息录入出生缺陷患儿救助管理系统。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市妇幼保健院的回访工作、救助款项到位情况等进行抽查。

八、保障措施

(一)经费管理。

患儿补助经费由基金会直接向符合条件的救助患儿银行账户拨付。

(二)项目督导。

市卫生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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