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根据《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市对水泥企业生产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国家、省通知明确,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按年度执行,数据的核算基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国家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电耗分档和加价标准。各地也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阶梯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加价标准。省物价局于每年9月1日前明确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原对淘汰类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实施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