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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水务有限责任公司84

发布日期:2017/2/24 17:01:20 浏览:516

2016年6月27日,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污泥暂存在厂区内,未建设规范要求的贮存场所,部分污泥露天堆放,污泥有扬散、流失、渗漏现象。对存在的问题,泗洪县环保局已于2016年5月8日对你公司污泥贮存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文号是泗环罚字[2016]01号),要求你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前应严格按照固废管理要求,建设符合贮存要求的污泥暂存场所,产生的污泥必须及时入库并规范转移处置。

2016年7月1日,市环保局开展汛期污水处理公司污泥规范化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的问题仍未整改,由于受暴雨影响,污泥扬散、流失现象严重,且产生的污泥未履行申报登记手续。市环境监测站在你公司雨水排口采水样一份,监测结果显示水样中铅污染物浓度为0.058mg/L,通过你公司雨水排口排入外环境。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我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现场监察留存书2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宿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2016)环监(水)字第(155)号,《泗洪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罚字[2016]01号)复印件1份,你公司提供的《对泗洪县城北污水处理公司一期2.5万吨/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宿环建管[2008]1号)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9月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16〕80号),你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签收。2016年9月18日,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6年10月10日召开听证会。你公司委托代理人孙红波、李成熙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上你公司主要就以下三点提出质疑:一是关于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根据你公司与泗洪县政府签署的协议,由于泗洪县政府资金拖欠导致固废处置不规范问题,泗洪县政府是本次被处罚的责任主体;二是你公司已按照要求建设污泥储存场所,只不过现有储存场所的容量无法满足要求;三是雨水口铅排放问题。同时你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固体废物网上申报的相关证明材料。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作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主体应当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因此对你公司提出的由泗洪县政府作为本次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主体的意见不予采纳。你公司现有固废防治设施容量不能满足污泥产生量的要求、造成雨水口铅排放的事实清楚。根据泗洪县环保局提供的相关材料,考虑到你公司已经按照危废网上申报的要求进行月度申报,对你公司未履行固体废物年度申报的处罚额度适当从轻。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你公司2016年9月18日《听证申请书》,我局2016年9月29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宿环听字〔2016〕3号)及送达回证、2016年10月10日《听证笔录》为证,你公司听证会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泗洪县环保局出具的关于你公司固废申报的情况说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和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固体废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2、对厂区内暂存的部分污泥未建设贮存场所、未安全存放污泥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3、对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污泥流失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宿迁分行

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帐号:398004000018010002380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三十日内建设规范的污泥贮存场所,安全处置暂存的污泥,七日内履行申报登记手续。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泗洪水务有限责任公司84》相关参考资料:
陕鼓水务有限公司、三门县水务有限公司、淳安县水务有限公司、德清县水务有限公司、桐庐水务有限公司、南方水务有限公司、高安水务有限公司、清华水务有限公司、安国市水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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