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城管部门应对当事人提供的围挡设置方案和广告样本进行审查,对装潢施工地点环境状况进行实地勘查,对符合施工条件的自接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给予登记备案,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予以补正。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装潢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要求产生噪声,应加强噪声控制,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装潢施工作业,避免因施工噪声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二条城管部门应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及时查处与装潢施工有关的市容环卫、规划、市政、噪声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街道办应配合城管部门开展沿街装饰装潢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反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二十五条依法行使管理执法权的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