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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5/11 12:25:43 浏览:645

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

(4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全市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居住在我市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地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稳定98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拓展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全额资助。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按照国家规定补助标准和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

(42)大病保险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大病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最低报销比例稳定在60以上;省定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待遇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宿医保待〔2019〕46号)《关于调整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宿医保待〔2019〕71号)《关于印发宿迁市“三降三控”医保惠民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宿医保发〔2020〕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从医保基金按照大病保险年度缴费标准划拨。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大病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43)大病补充保险

服务对象:低收入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大病补充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低收入人口大病补充保险参保率100;完善兜底保障政策,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低收入人口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10以内。待遇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大病补充保险制度的意见》(宿政发〔2016〕85号)《关于引发宿迁市“三降三控”医保惠民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宿医保发〔2020〕19号)《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从大病补充保险按照大病补充保险年度缴费标准拨付商业保险公司。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大病补充保险保费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44)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服务内容:为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80元,其中一女户增加20元,直至扶助对象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消其它方面的优惠和补助。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1]282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县(区)级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项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未满60周岁每人每月发放600元,满60周岁每人每月发放8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未满60周岁每人每月发放700元,满60周岁每人每月发放900元;三级、二级、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200元、300元、400元。按照《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卫人口〔2021〕18号)《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苏财社〔2018〕115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县(区)级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五、老有所养

13.养老助老服务

(46)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到2025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率达72以上。

支出责任:经费来源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县(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

(47)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以内)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提供购买养老服务补贴;为80岁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

服务标准: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以内)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按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尊老金发放标准根据老年人年龄确定,80到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到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同时,建立补贴正常调整机制。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14.养老保险服务

(48)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基本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宿迁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5年12月31日前参保、符合相关规定的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支出责任: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在基本养老基金中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出现支付不足时,根据省考核结果,申请省级补助调剂或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执行,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水平合理调整机制。

支出责任:实施弹性多档可选择的缴费确定和增长机制,缴费档次为100-5000元,其中100元缴费档次仅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省与市县实行按比例分档差别化分担。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30元/人/年;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人/年;选择500元、700元、800元、1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60元/人/年;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80元/人/年;选择3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超过100元/人/年;4000元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不超过150元/人/年;5000元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不超过200元/人/年。并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连续缴费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县(区)、各功能区政府根据不同缴费档次进行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六、逝有所安

15.殡葬基本公共服务

(50)公益性骨灰安放(葬)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实现全覆盖,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水平明显提升,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公益性安放(葬)服务。

服务标准: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等文件(技术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51)惠民殡葬补贴

服务对象:凡具有宿迁户籍的城乡居民,不论在何地死亡、火化的,只要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并且按《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落实骨灰安葬方式安葬的,均可享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政策;对采取不保留骨灰海葬和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的居民,采用立体式骨灰安放设施的居民,分别享受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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