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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5/11 12:25:43 浏览:643

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5)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向所有在宿工作的劳动者及在宿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免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宿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补贴及初次鉴定补贴。按规定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一定生活费补贴。“十四五”期间,每年组织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2万人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60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92以上。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26)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失业参保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最低标准为:915元,最高标准为:1840元,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按照《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7)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服务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岗返还。按照《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69号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8)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十四五”期末,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60万人以上。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病有所医

10.公共卫生服务

(29)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乡镇卫生院(医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首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及时更新健康档案信息,保存档案;其它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将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及时汇总、更新至健康档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健康档案的监督与管理。健康档案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健康档案管理要具有必需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电子健康档案在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传输全过程中应遵循国家统一的相关数据标准与规范,有专(兼)职人员维护。到“十四五”期末,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省定标准。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0)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到2025年,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36。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1)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传染病报告率及报告及时率达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100。

支出责任: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2)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

服务内容:开展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开展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内容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

支出责任:市、县(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3)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20)》《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执行。到2025年,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5。

支出责任: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4)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氟骨症、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对既往发现和新诊断的氟骨症、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患者每年随访1次。

支出责任:县(区)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5)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取得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4次。到2025年,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患病率达到4.60‰,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85以上。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6)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到2025年,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90。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7)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十四五”期间,艾滋病病人随访管理率达90以上。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8)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9)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严格执行2018年版基本药物目录,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市的顺利实施,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药品负担。

服务标准:宿迁市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和金额占比须符合以下要求:政府办村居卫生机构不低于80;公立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55;公立二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不低于45;公立二级专科医院不低于35;公立三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不低于35;公立三级专科医院不低于25。民营乡镇医院采取“669”政策,即要求民营乡镇医院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和金额占比均不低于60。

支出责任: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药所需补助资金由本级财政支出,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1.基本医疗保险

(4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8以上;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84以上。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标准按照《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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