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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5/11 12:25:43 浏览:646

法律便利等法律服务,为发生矛盾纠纷自愿接受调解的公民、企事业单位免费调解家事、民事、商事、行政四大类矛盾纠纷。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在基层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矛盾纠纷化解、立法民意征集等法律服务,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或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及时提供法律意见。

服务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家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标准》《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和《江苏省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指南》(DB32/T3673-2019)相关规定执行。村(社区)法律顾问覆盖率达100,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1天时间(累计不少于8小时),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经费保障,省级财政对设区市、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

(93)信访接待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接待市内外群众和境外人士的来访;协调处理群众来市集体上访和重大、异常来访突发事件;及时反映群众来访中的重要情况;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群众以上访为由的聚集;转送、交办、督办重要来访事项,指导检查全市群众来访接待工作;统筹做好我市进京赴省上访群众的接待、劝返工作,维护我市群众进京赴省上访秩序等。

服务标准:按照《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人民满意窗口”创建规范》及《江苏省政府信访局关于“人民满意窗口”建设质量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信访局、市财政局。

(94)居住证免费办理

服务对象:符合申领、补(换)领居住证条件的本市范围内流动人口。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办理条件的本市范围内流动人口申领、补(换)领居住证费用。

服务标准: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流动人口补(换)证工本费的通知》(苏价费[2014]9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7〕70号),免除符合办理条件的本市范围内流动人口申领、补(换)领居住证费用。

支出责任:各县、区,市各功能区。

牵头负责单位:市公安局。

(95)交通安全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等服务,通过教材、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支出责任:各县、区,市各功能区。

牵头负责单位:市公安局。

29.消防安全

(96)消防服务

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服务。面对在校学生、城镇居民,通过教材、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开展普惠性消防知识宣传,全市消防救援站和省市县三级消防科普教育场馆等宣传设施免费向所有单位和个人开放。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

30.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97)食品安全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提高对高风险对象监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文件(技术规范)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食品(农产品)抽检监测量不低于6批/千人年。

支出责任:省级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分类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98)药品安全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开展药品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服务标准: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提高对高风险对象监管强度。

支出责任:各级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1.政务服务

(99)12345在线服务

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归并优化政府各职能部门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畅通政府与企业和群众互动渠道,形成统一联动、“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的全省12345在线服务体系;服务范围包括本级政务服务的事项咨询、协同办理和效能投诉,对本级范围内受理的跨区域诉求转办等;对于群众和企业的服务诉求,通过在线回应、派发工单等形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交办,并对诉求办理进行全过程跟踪、催办和督办。

服务标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江苏省12345在线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0〕29号)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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