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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5/11 12:25:43 浏览:647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省宿迁环境监测中心。

十一、优军服务保障

25.优军服务保障

(77)优待抚恤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抚恤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服务标准: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家庭优待金,优待金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执行,其他优待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离退休军人享受生活补助和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离退休军人生活补助按照其享受待遇级别和计发比例相结合进行发放,一次性特别抚恤金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照离退休干部生前所获荣誉确定等级进行测算发放。

支出责任:优抚补助经费由中央、省、县(区)财政共同承担。离退休军人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由省军区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78)退役军人安置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余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自主择业、自主就业、复员退役军人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按照《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规定执行。对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进行岗位安置和开展适应性培训、岗前培训、进高校培训,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指导意见》《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执行。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岗位安置,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社保转移等,进行待安置期间服务管理工作,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规定执行。对1-4级伤残、5-6级精神病退役士兵发放住房补助,按照《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培训费用由中央、省财政共同承担;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用由安置地承担,服务管理费用由安置地财政承担;伤病残退役士兵住房补助由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9)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不含政府安排工作岗位的退役军人和以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提供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服务。组织辖区内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等补贴性教育培训。

服务标准:各县区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按照《江苏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江苏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0)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

服务内容: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服务标准: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和优惠优待服务,按照《光荣院管理办法》执行。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二、文体服务保障

26.公共文化服务

(81)公共文化设施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面向全体居民免费开放,提供规定服务项目。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实行门票减免。

服务标准:公共文化设施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文化馆(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不少于6次。实施免费开放的各级公共文化体育机构,以及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健全服务项目,提供文化培训、文艺辅导等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鉴赏服务,错时开放时间不低于总开放时间的1/5。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免费开放情况实行以奖代补。

牵头负责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82)送戏曲下乡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服务标准: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县级文化部门组织辖区内文艺团体每年每季度分别为乡镇免费送戏曲等文艺演出不少于1场。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83)收听广播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84)观看电视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16套电视节目。

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85)观赏电影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中小学生。

服务内容: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

服务标准: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2部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86)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各类新闻和信息服务。

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和上网服务,推进农家书屋、社区书屋与县级图书馆资源共享、通借通还;县级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不低于1.2册,人均年新增图书藏量不少于0.06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图书藏量不少于1万册,报刊不少于20种,年新增图书不少于200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藏书量不少于1200种1500册,报刊不少于10种,年新增图书不少于80册。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信息服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每年举办读书节(阅读节、读书月、书展)等全民阅读活动不少于1次。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

(87)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服务标准:按照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88)数字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为基层群众提供一站式数字文化服务。

服务标准:基本实现所有城乡社区和行政村都有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免费提供上网服务。通过省“书香江苏在线”公共阅读服务平台,每年向全市城乡常住居民提供1000种以上数字出版物;通过“江苏数字农家书屋”平台,向农村常住居民提供5000种以上数字图书。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7.公共体育服务

(89)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体育场馆有条件向社会提供免费低收费开放。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资金、江苏体育彩票公益金、市、县(区)财政按照比例配套资金。

牵头负责单位:市体育局。

(90)全民健身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组织群众健身活动和赛事、推广科学健身知识、开展科学健身培训等服务,免费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服务标准:按照《全民健身条例》、《江苏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宿迁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及国家体育总局、江苏省体育局、宿迁市体育局等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资金、江苏体育彩票公益金、市、县(区)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等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体育局。

十三、公共安全保障

28.社会治理

(91)社会治安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

服务标准:完善“大数据 网格化 铁脚板”治理机制,网格化服务管理覆盖率达100,重点部位视频监控覆盖率达100,群众安全感达95。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

(92)法律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和江苏法律服务网等服务平台,为城乡常住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免费和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指引、法律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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