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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5/11 12:25:43 浏览:644

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4.学前教育服务

(10)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民办普惠制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含建档立卡所有学生(幼儿)。

服务内容:减免保教费。

服务标准: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及在园儿童总数12的比例。同时,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低收入农户儿童保教费、伙食费和校车费等。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学有所教

5.义务教育服务

(11)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审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从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中直接扣减。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每生每年70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000元,初中每生每年8000元。

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12)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教科书、作业本、新华字典。

服务标准:国家和省规定课程教科书由中央和省全额承担,地方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

支出责任: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和省规定课程由中央和省全额承担,市、县自定课程由市、县财政全额承担。免费作业本和新华字典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13)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按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标准及在校生总数10的比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活补助费,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小学1500元、初中2000元。

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及在校学生总数15的比例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3000元,地方可以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地财政负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15)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不含住宿费)。

服务标准:按一般高中每生每年800元、二星级高中每生每年1200元、三、四星级高中每生每年1600元标准。

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6)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对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平均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总数的12确定。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3000元。地方可以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地财政负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7)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服务标准:全日制学生每生每年2200元,非全日制涉农专业学生每生每年1200元。

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劳有所得

8.就业创业服务

(18)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十四五”期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2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有创业需求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和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等服务。通过给予创业补贴、为符合条件创业者提供创业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等扶持各类城乡劳动者创业。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和标准执行。

支出责任:创业补贴由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共同承担;经办银行发放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省、地方依政策共同承担贴息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1)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企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青年。

服务内容:遴选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组织见习基地举办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对接活动,对参加见习的人员发放见习补贴。

服务标准:各级财政按属地原则安排见习经费,包括使用见习计划的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及一次性见习补贴。列入计划内的见习人员在见习期内,由财政每月提供不低于上年度见习基地所在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率达50以上的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

支出责任:就业见习补贴费用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差异等实际情况,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进行分配。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2)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3)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宿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补贴及初次鉴定补贴。按规定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一定生活费补贴。“十四五”期间,每年组织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6万人次。

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4)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及劳动关系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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