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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5/11 12:25:43 浏览:648

补贴政策。

服务内容: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项目包括:普通殡仪专用车遗体接运费;一天内遗体存放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1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对采取不保留骨灰海葬和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的居民,享受当地的奖补政策。对采用立体式骨灰安放设施的,当地政府给予一定费用的减免或补贴。

服务标准: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苏民事〔2010〕25号、苏财社〔2010〕223号)《进一步推进惠民殡葬工作的通知》(苏民事〔2012〕22号、苏财社〔2012〕29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37号)执行,节地生态安葬、立体式骨灰安放设施奖补标准按照当地相关政策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七、住有所居

16.公租房服务

(52)公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城市低保、低收入无房家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实物保障或发放租赁补贴。

服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依据其类别(低保、低收入等)提供不同的保障标准,具体的按照《关于印发宿迁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宿政发〔2010〕119号)及各县区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区)财政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7.住房改造服务

(53)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服务对象:棚户区居民。

服务内容: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居民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服务标准: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各县区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区)财政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4)农村危房改造

服务对象: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

服务内容: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服务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翻建新建每户补助22000元,修缮加固每户补助8000元。

支出责任:省级及以上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和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弱有所扶

18.社会救助服务

(55)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制定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40。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21〕26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

支出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5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21〕26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672元,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5307元,同时建立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支出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57)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困境儿童;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拓展救助对象,包括重点救助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服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确保应保尽保;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和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

支出责任: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制度衔接、社会参与的原则进行筹集,市、县(区)财政将城乡医疗救助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58)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市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以及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中需要急救的患者。

服务内容:对辖区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无法查明身份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身份明确但无力缴纳所拖欠急救费用,通过多渠道解决后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疾病应急救助目标人群覆盖率达100。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执行。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保障、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足额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59)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6〕101号)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60)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对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服务内容:及时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及时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务标准: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宿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国家和省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财政按标准安排资金。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灾,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他自然灾害救灾,由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19.法律援助服务

(61)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所有经济困难群体(省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免费为经济困难群体在特定范围内提供法律咨询、援助申请等。

服务标准:按照《法律援助法》执行。对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且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因经济困难公民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或者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具体事项包括:(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支出责任:援助案件补贴支付由省转移支付及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司法局。

20.扶残助残服务

(6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人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20发放。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城镇、农村每人130元/月和每人90元/月标准发放。

服务标准:标准按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省民政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民事〔2021〕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宿政办发〔2016〕71号)、《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保障范围的通知》(宿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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