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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5/11 12:25:43 浏览:642

〔2020〕10号)执行。两项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

支出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63)困难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服务标准:按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制定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40。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21〕26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

支出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64)残疾人托养服务

服务对象:以16-59周岁无业且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为主,其中,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的托养服务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到有托养需求的其他残疾人。

服务内容:依托残疾人托养中心、“残疾人之家”等各类托养服务机构,通过寄宿制托养、日间照料、居家托养等服务模式,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精神慰藉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1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8号)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

(65)残疾人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符合条件的7-14岁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评估、训练、心理疏导、护理、生活照料、辅具适配、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及7-14岁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服务标准:《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办法》(苏残规〔2021〕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9〕6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残疾人托养补贴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21〕35号)、《宿迁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宿残联发〔2021〕34号)。依据《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标准》,基本辅助器具后续补贴按照不同类型确定。按照转入、登记建档、功能评估与服务提供、转出、特殊情况及处置等流程提供服务。

支出责任:中央、省、地方统筹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

(66)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服务对象:残疾儿童、青少年。

服务内容:实施残疾学生从学前到大学全过程免费教育。

服务标准: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文件执行。在落实各学段免学费资助的基础上拨付公用经费。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和住宿费并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在普通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逐步免除住宿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家庭困难的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

支出责任:省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与本级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

(67)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贫困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省、市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提供服务标准及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8)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

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

服务标准:市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市、县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室。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执行。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

(69)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困难残疾人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人员等经济困难人群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

服务内容:为困难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结合老年人家庭环境和身体状况,统筹规划设施改造和辅具配备,城市单元户突出地面防滑处理、助力扶手安装、助浴坐便设施配备、智能安全防护布置等方面;农村非单元户民房突出助浴、助行、坐便、护理辅助器具配置。

服务标准: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和居家适老化改造事项建议清单、江苏省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要求,给予每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不超过3000元的适老化改造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按照平均每户3500元的补助标准进行改造。

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70)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资助

服务对象: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100元/人/年)给予全额代缴。

服务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5〕56号)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额代缴。

支出责任:县(区)、各功能区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行有所畅

21.公共交通服务

(71)城乡公共交通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在城市,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方式,深入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开展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围绕便捷换乘和无障碍出行等方面强化公交精细服务,为城市常住居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交通出行服务。在农村,持续优化公交线网结构,推动实现城乡公交线网规划设置和运营调度“一张图”、智能信息服务“一张网”、居民出行共用“一张卡”、服务质量“一个标准体系”。

服务标准:按照《江苏省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等文件执行。到2025年,城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绿色出行比例达70以上,道路班线客运定制化率达70,综合客运枢纽县级节点覆盖率达75,城乡公交规划发展村庄覆盖率超过98,毗邻县公交通达率超过98,建成省级公交优先示范城市。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对镇村公共交通服务实行以奖代补,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运营。

牵头负责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72)镇村公共交通服务

服务对象:镇村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推动农村公路提质增效,改善农村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条件,实现农村公路网与国省干线公路、城市道路衔接顺畅,从源头消除农村地区交通安全隐患。

服务标准:按照《江苏省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持续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达标县建设。到2025年,城乡公交规划发展村庄覆盖率超过98,镇村公交覆盖率达100%,形成便捷高效的农村骨干公路网络与普惠公平的农村基础网络。

支出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实行以奖代补,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运营。

牵头负责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十、环境改善

22.饮用水安全

(73)饮用水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服务。

服务标准:城乡居民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的比例达100。

支出责任: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或奖励。

牵头负责单位: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

23.垃圾处理服务

(74)污水处理服务

服务对象:城镇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通过新建污水管网,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减少污水外排影响环境;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提高污水处理厂规范化运行水平。

服务标准:年度建设污水管网42公里,实现所有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所有污水处理厂站均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支出责任:上级补助资金和县区财政自筹等相结合。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75)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积极推进省定垃圾分类达标小区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乡镇建设。

服务标准:宿迁市城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共四类,相关收储设施建设按照《宿迁市“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江苏省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收运设施设备配置指南(试行)》执行。

支出责任:宿迁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PPP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县区及乡镇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项目由各县区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城管局。

24.环境气象服务

(76)环境气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及时发布城市和区域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发布公众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知识科普宣传。

服务标准:及时发布城市和区域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发布公众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知识科普宣传。

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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