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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1 16:21:04 浏览:121

评价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和个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评价工作结束后,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在评价期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形对评价结果进行调级调档,并将调整情况逐级报送上级监管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消保监管评价对象不包含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省联社、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三十条不开展个人业务或者个人业务占比较小的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可不作为消保监管评价对象。

第三十一条截至评价年度末,开业不满2个会计年度的银行保险机构不作为消保监管评价对象。

第三十二条对于农村中小银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仅对法人机构开展评价,并自行确定机构覆盖范围。原则上应5年全覆盖,每年覆盖率不低于20。

第三十三条信用卡中心等持牌专营机构参照一级分支机构进行消保监管评价。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4〕3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保监发〔2015〕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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