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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亚洲纺织有限公司宿环罚字〔2016〕69号

发布日期:2016/10/29 8:17:29 浏览:415

2016年7月5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组织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站配套建设的COD监测设备停运,数采仪数据自2016年6月5日开始无数据传输;曝气、加药等工段未运行,废水排放口有废水排放,执法人员同时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中pH、化学需氧量两项指标超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我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环境监察留存书、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废水采样记录表、现场拍摄照片1张,政府12345投诉交办单一份,宿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2016)环监(水)字第(155)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宿迁市环保局开发区分局下达的《排放污染物与排污费缴纳金额复核表》(编号K2016009)、《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宿环开分费字〔2016〕9号)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1份,你公司《年产6000吨高档炭化羊毛制品和2100吨纯毛混纺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8月1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16〕70号),你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签收。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公司于2016年8月21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你公司按照当地环保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污水处理设施能够正常运行,下一步还将开展污染治理设施改造,争取年内完成改造;二是水质监测是一个动态指标,不能凭单次的取样监测认定超标排放;三是近期市场行情不好,运行成本较高;鉴于环保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推动企业的整改,建议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恳请能免于处罚。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按照《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的要求,环境监测报告是判定污染源是否超标的依据,因此你公司超标排放及设施停运的违法事实清楚,上述意见不能成为你公司免于处罚的合法性理由,因此对你公司提出的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处应缴排污费四点五倍罚款,即人民币三十万八千一百七十八元;

2、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处应缴排污费二点五倍罚款,即人民币十七万一千二百一十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以下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宿迁分行

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帐号:398004000018010002380三、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限制生产措施,恢复处理设施及配套在线监测设备使用,停止超标排放行为,限制生产时限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七天。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宿迁市亚洲纺织有限公司宿环罚字〔2016〕69号》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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