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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3/28 9:01:05 浏览:3280

31日,南钢嘉华资产总额为47,065.23万元,负债总额为25,101.67万元(贷款总额为14,800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28,236.85万元,净利润为1,539.26万元。

南钢嘉华为公司子公司金凯节能环保的参股公司,金凯节能环保持有其50股权。

本公司董事长黄一新先生任南钢嘉华董事长,本公司董事祝瑞荣先生、秦勇先生任南钢嘉华董事。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项的规定,南钢嘉华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该担保事项为关联担保。

南钢嘉华股权结构:

i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南钢发展为南钢嘉华提供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类型为银行授信担保。

2015年已发生且延续至2016年度的担保的协议的主要内容见“一、担保情况概述”。对于2016年预计的担保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预计担保额度内,根据南钢嘉华实际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情况,具体决定、审批各担保事项,并签署担保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南钢发展为南钢嘉华提供担保的反担保人为嘉华建材有限公司,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该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同意公司在2016年度为南京南钢嘉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折合人民币总额度不超过3.5亿元的银行授信担保(包括前述2015年已发生且延续至2016年的担保),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2016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为关联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参股公司南钢嘉华提供的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对南钢嘉华的资信和偿还债务能力有充分的了解,该公司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南钢嘉华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独立董事杨国祥、何次琴和韩顺平会前对该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16年度拟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所担保对象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制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管理、信息披露、责任人责任等,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

3、董事会在对《关于公司2016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2016年度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所作的安排。

公司2016年度拟为南钢嘉华提供的担保为关联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公司仅为参股公司南钢嘉华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8,7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

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股票代码:600282股票简称:南钢股份编号:临2016—014号

债券代码:122067债券简称:11南钢债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对原《金融服务协议》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关联人的交易行为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公开合理地进行,以达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公司的关联交易没有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的主营业务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概况

经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股份”、“公司”、“本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复星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以及其他金融服务。该等关联交易持续至今。

2016年1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新签订的议案》》,同意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对原《金融服务协议》部分条款进行调整。

复星财务公司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广昌控制的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项的规定,复星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前次《金融服务协议》执行情况

公司最近一次与复星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时间为2015年5月30日,协议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限为1年;本公司可以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本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5且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非受限货币资金总额的50,且不超过复星财务公司对本公司的授信额度。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注:系本公司现款保证金利息。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158号友力国际大厦1602a.b.c 1603a

法定代表人:张厚林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年7月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10107000626336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从事同业拆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审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396,788.63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44,706.10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352,082.52万元;2014年度,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6,439.47万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0,544.81万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复星财务公司资产总额527,742.35万元,负债总额350,508.77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77,233.57万元。(未经审计)

复星财务公司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广昌控制的公司。

三、《金融服务协议》条款调整说明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经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双方协商一致,拟对《金融服务协议》部分条款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1、原协议中“本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5且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非受限货币资金总额的50,且不超过复星财务公司对本公司的授信额度”变更为“本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5,且存款余额不超过复星财务公司对本公司的授信额度”。

2、原协议中“本协议期间,本公司可以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执行将根据本公司情况及综合授信评级,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变更为“本协议期间,本公司可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本公司以现款保证金在复星财务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具体执行将根据本公司情况及综合授信评级,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3、原协议中“复星财务公司承诺,向本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将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利率及现行市况协商厘定,将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向本公司及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变更为“复星财务公司承诺,向本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将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利率及现行市况协商厘定,将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向本公司及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银票保证金比例不高于本公司及成员单位在国内金融机构开票所需的保证金比例”

4、协议有效期限为1年,自2016年01月01日起计算。

四、《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条款

(一)合作原则

1、复星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非排他的金融服务;

2、本公司有权在衡量市场价格和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下,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复星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以及在期限届满时是否继续接受复星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

(二)金融服务内容

复星财务公司根据银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可以向本公司提供以下主要金融服务业务:

1、存款服务

1.1复星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严格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存取自由的原则;

1.2复星财务公司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本公司提供的存款产品形式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1.3复星财务公司承诺,本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定,且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向本公司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所定的利率;同时,不低于复星财务公司向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所定的利率,以较高者为准;

1.4本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自主选择不同的存款产品和期限;

1.5本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5且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非受限货币资金总额的50,且存款余额不超过复星财务公司对本公司的授信额度;

1.6复星财务公司保障本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本公司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1.7复星财务公司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对非银行机构的相关政策,对本公司存贷款业务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上市公司资金安全。

2、授信服务

2.1根据本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复星财务公司将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本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业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

2.2本协议期间,本公司可以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本公司以现款保证金在复星财务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具体执行将根据本公司情况及综合授信评级,由双方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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