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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1/12/5 20:43:03 浏览:113

来源时间为:2021-11-1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层邮编:210036

5,7-8F/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ChinaPostCode: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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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联东主持,于2021年11月15日(星期一)下午15点30分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酒都大道118号,公司总部办公楼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2021年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2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19,490,1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675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3,000,1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1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32,490,3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1763;上述人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2,474,905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15,400股,弃权0股。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2,474,905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15,400股,弃权0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六、其他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以下无)

签署页

(本页无,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1年11月15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经办律师: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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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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