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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秀强股份:公司章程(2012年3月)

发布日期:2016/3/28 9:01:14 浏览:4957

中文全称: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人称:jiangsuxiuqiangglasswork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珠江路102号,邮政编码:

223801。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680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高科技产品,达国内领

先水平,获取股东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冰箱玻璃、汽车玻璃、家具玻璃,

生产钢化、中空、夹胶、热弯、镶嵌玻璃,生产高级水族箱、玻璃纤维制品及其他玻

璃制品;销售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是由江苏秀强玻璃工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成立时向发

起人发行7000万股,发起人为宿迁市新星艺术玻璃有限公司(2009年10月更名为“宿

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秀强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高

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鹰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投名力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等六家法人单位,出资方式为净资产认购并折股,公司上述发起人的出资于公司成

立日一次性缴清。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宿迁市新星艺术玻璃有限公司

3266.87

46.67

净资产

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

1983.13

28.33

净资产

江苏秀强投资有限公司

700.00

10.00

净资产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62.00

6.60

净资产

江苏鹰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36.00

4.80

净资产

高投名力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52.00

3.60

净资产

合计

7000.00

100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8,680万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680万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则公司股票将

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另有规定外,

本条规定不得修改。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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