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未经许可劳务派遣单位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属于违法经营,将受到法律的处罚。提醒各用工单位应选择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合作。
《宿迁市劳务派遣单位核验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宿迁市美好劳务、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工、辽宁劳务派遣律师、腾达对外劳务派遣、河北劳务派遣律师、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 退回 赔偿
发布日期:2016/12/27 12:25:41 浏览:379
《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未经许可劳务派遣单位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属于违法经营,将受到法律的处罚。提醒各用工单位应选择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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